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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判字第 1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判字第172號聲 請 人 楊芸

楊惟智上 二 人共同代理人 邢越律師被 告 莊長興

莊忠義上列聲請人等因告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2080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3218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交付審判之主體僅以告訴人為限;聲請交付審判之對象,以經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再議駁回之處分者為限。

三、查聲請人等以被告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7月6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3218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等不服,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再議為無理由,於110年8月26日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2080號處分駁回聲請人等再議之聲請,聲請人楊惟智於110年9月2日由其母代為收受再議駁回處分書,另聲請人楊芸部分於110年9月6日寄存送達於派出所,聲請人等於收受駁回再議處分書後,於110年9月18日即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事實,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送達證書2紙、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應屬合法,合先敘明。

四、上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理由暨事證,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等雖以上開理由聲請交付審判,惟查:

(一)聲請人等以聲請人楊芸係於向戶政、地政機關申請本案不動產贈與之相關文件時,始確認上開不動產係遭被告以違法手段辦理夫妻贈與之移轉登記,不得單以聲請人楊芸知悉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期認定是否逾期告訴云云,然查,聲請人楊芸於偵查中陳稱:我媽莊謝上妹過世那天108年8月14日(應為108年8月4日),我得知被告莊長興他們把代筆遺囑中指定要給我的不動產移轉登記給他們自己,我要去臺北市立第二殯儀館處理後事,等我媽出殯後,在108年8月21日左右,被告莊忠義打電話給我說,我媽媽在竹東農會有一筆27萬元,需要我的印章來領,領出後由我、被告莊長興及莊忠義來分,我問他那我哥哥的份呢?被告莊忠義就說他不知道,我又問他那我媽媽的200萬元定存呢?被告莊忠義就說那早就在被告莊長興名下了,叫我不要過問,我問那不動產呢,被告莊忠義說那是被告莊長興跟媽媽的事,叫我不要問,講完電話隔1個禮拜,大概108年9月1、2日,我就開始收集我媽媽的不動產,才發現應該要由我繼承的不動產已經過到被告莊長興名下了等語(見109年度他字第5850號卷第76頁),依聲請人楊芸上開所述,其於108年9月間開始就其母親之不動產進行相關查證,且於該時已知悉上開不動產移轉登記至被告莊長興名下乙事,然聲請人楊芸並未為任何主張,遲至109年7月3日始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認此部分已逾告訴期間,並無違誤。

(二)又聲請意旨以莊謝上妹如有夫妻贈與之意思,印鑑證明申請目的何以未載明作為辦理夫妻贈與使用,而僅載明不動產登記,且莊謝上妹若神智清楚,何以於公證遺囑未解除前竟為夫妻贈與矛盾行為云云,查莊謝上妹之印鑑證明係由戶政事務所以居家服務方式辦理,有印鑑登記申請書、臺中市戶政事務所到家服務登記表、印鑑證明申請書、印鑑證明委任書等在卷可憑,又申請印鑑證明時所填載申請目的,僅概略記載印鑑用以辦理之事項,而未詳載辦理細目,實屬常情。莊謝上妹於105年11月10日經戶政事務所人員確認其意思辦理印鑑證明後,於105年11月18日即簽立上開不動產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再於105年12月15日辦理夫妻贈與之移轉登記,時間相近,堪認其申請印鑑證明係為辦理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又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意思變更而就遺囑內容或遺產分配有所更改,亦為常情。是聲請意旨以上揭事由認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出於莊謝上妹本人之意思,並無足採。

(三)從而,就上開聲請交付審判意旨部分,經本院調取前開各卷宗審核後,聲請人等上開聲請意旨,已於告訴及聲請再議時,均為相同主張,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亦已審酌聲請人上開主張,並詳載所為判斷之具體理由,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甚明,爰不就聲請人等重複爭執之相同主張再為論駁。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等認被告等涉有偽造文書等罪嫌,尚乏積極確切證據可資證明,依首開說明,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已詳為勾稽而為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亦同此認定,駁回再議之聲請,核其證據取捨、事實認定之理由,均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情事,聲請意旨仍執前詞,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林雷安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裁判日期: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