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扣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處長受扣押人即犯罪嫌疑人 于學彬上列聲請人因犯罪嫌疑人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聲請扣押犯罪嫌疑人之財產,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9日以109 年度聲扣字第35號裁定後,犯罪嫌疑人不服而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9 年12月29日以109 年度抗字第1036號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于學彬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均准予扣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犯罪嫌疑人于學彬涉嫌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之罪,因而取得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 億6470萬5137元,認有扣押犯罪嫌疑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以保全沒收、追徵之必要,爰聲請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 項明文揭示「不法犯罪所得之沒收」之適用範圍,即為了避免犯罪行為人及非善意第三人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故對犯罪行為人及非善意第三人,除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原物沒收(即刑法第38條之1 第1 、2 項,下稱「利得原物沒收」)之外,尚包括於不能原物沒收時之替代價額之追徵(即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下稱「追徵價額」)。倘不法犯罪所得未能有效及時保全,犯罪者於案發後,立即藏匿或移轉,日後縱使判決諭知沒收,也無從實現,不僅使偵查、審判作為枉然,更將令司法滿足實現正義之目的落空,因此,基於強制處分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考量,有新增以保全追徵為目的之扣押規定之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 項亦明定「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賦予凍結(保全)人民財產權之法律依據,是基此而為之「犯罪利得扣押」,亦有別於保全偵查犯罪證據之「證據扣押」。
三、又犯罪利得扣押之標的,因所保全者乃利得原物之沒收或係追徵價額而有不同:犯罪利得原物之沒收,於判決確定後,應沒收標的之所有權或被沒收之權利自動移轉至國家;而追徵價額,則於判決確定後,國家取得對義務人之金錢給付請求權,並以義務人之財產為責任財產以實現該債權,基此,犯罪利得扣押之標的,於保全利得原物之沒收時,係對於具體之不法所得原物為「(狹義)扣押」;於保全追徵價額時,則是依追徵價額之額度而對義務人之一般財產為「假扣押」,使其發生禁止處分之效果。次按犯罪利得之沒收性質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然對犯罪利得之扣押,仍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質,故應遵守比例原則,扣押須以有保全之必要性為要件,亦即,若無保全措施,勢將阻礙日後沒收判決之執行者,始得為之;又在保全追徵價額之假扣押,既非原物扣押,為避免過度(假)扣押而侵害義務人之財產權,就義務人責任財產之(假)扣押範圍,同應遵守比例原則,此所以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規定「酌量」之理由。又倘事實審法院依卷內資料,為合目的性之裁量,綜合審酌應沒收之不法利得數額(應追徵之價額)、扣押財產之狀況、經濟價值及保全利益等情,認扣押與比例原則無違者,核屬事實審法院本於職權所為之適法裁量,尚難逕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82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扣押之客體,亦不限於犯罪所得原物之扣押,亦及於為達將來追徵之目的,而扣押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一般財產。申言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2 項之扣押,僅屬一種保全程序,為保全將來審判後沒收、追徵執行之可能,而禁止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處分其財產所實施之強制處分,與刑事審判施以沒收、追徵等刑罰,在於剝奪被告或第三人之犯罪所得,有本質上之差異,故法院對於刑事扣押與否之審查,僅在判斷有無實施扣押強制處分之必要,至於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是否真有取得犯罪所得,乃嗣後本案實體判決判斷之問題。
四、經查:㈠本院審閱聲請人提出之扣押裁定聲請書及所附卷證資料(依
偵查不公開,爰不於此詳細載明),認聲請人所指受扣押人即犯罪嫌疑人于學彬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之罪,犯罪嫌疑重大,而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法院於計算犯罪所得,自無庸扣除成本、利潤或稅捐,是聲請人依據執行搜索扣押所得之證據資料,估計犯罪嫌疑人之犯罪所得為1 億6470萬5137元,要屬有據。
㈡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均具流通性,極易移轉他人或處
分,附表一、二之財產現值總金額既未逾上開犯罪所得之總額,如不予扣押,將來查緝犯罪嫌疑人沒收犯罪所得或於不能沒收而追徵抵償時,恐將困難重重,為保全將來沒收、追徵之執行,自有扣押之必要。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犯罪嫌疑人所有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財產予以扣押,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一、二所示財產價值總額約
1 億6623萬6192元,雖略高於犯罪所得153 萬元餘,然本院認上開不動產部分價值僅為概算,且採用受扣押人自行計算對其最有利之計算方式,另附表二編號3 至7 所示部分亦均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是本院認尚無超額扣押之情,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六、本扣押裁定執行之有效期間至民國110 年1 月30日17時止,逾期不得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坤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附表一:
┌──┬────────────┬─────┬─────────┐│編號│金融機構 │戶 名 │帳 號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寧分行│于學彬 │0000000000000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文心分行│于學彬 │0000000000000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于學彬 │000000000000 ││ │公司 │ │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于學彬 │000000000000 ││ │公司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于學彬 │00000000000000 ││ │公司 │ │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學彬 │0000000000000 ││ │ │ │ │├──┼────────────┼─────┼─────────┤│7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學彬(原│000000000000 ││ │ │名于學釗)│ │├──┼────────────┼─────┼─────────┤│8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于學彬 │00000000000000 ││ │公司 │ │ │├──┼────────────┼─────┼─────────┤│9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于學彬 │00000000000000 ││ │公司 │ │ │├──┼────────────┼─────┼─────────┤│10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于學彬 │00000000000000 ││ │公司 │ │ │├──┼────────────┼─────┼─────────┤│1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學彬 │00000000000000 │├──┼────────────┼─────┼─────────┤│12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學彬 │0000000000000 │├──┼────────────┼─────┼─────────┤│13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學彬 │000000000000 │├──┼────────────┼─────┼─────────┤│14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學彬 │000000000000 │├──┼────────────┼─────┼─────────┤│15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學彬 │000000000000 │├──┼────────────┼─────┼─────────┤│16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學彬 │000000000000 │├──┼────────────┼─────┼─────────┤│17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學彬 │000000000000 │├──┴────────────┴─────┴─────────┤│①上開帳戶內款項合計新臺幣9802萬2966元及美金86萬1970.26 元 ││②上開款項換算為新臺幣共計新臺幣1 億2219萬6922元(以本裁定日1 ││ 10年1 月20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28.045元計算,美金換算為新臺幣24││ 17萬3956元,小數點以下採對受扣押人有利計算,無條件進位) ││ │└───────────────────────────────┘附表二┌──┬───────────────┬─────┬───────┐│編號│土地或建物 │權利範圍 │價值(新臺幣)│├──┼───────────────┼─────┼───────┤│1 │臺北市○○區○○里○○○路○○號│持分比例:│約3498萬元 ││ │15樓 │1 │ ││ │(臺北市○○區○○段三小段3323│ │ ││ │4-000建號建物) │ │ ││ │ │ │ ││ │ │ │ ││ │ │ │ ││ │ │ │ │├──┼───────────────┼─────┤ ││2 │臺北市○○區○○段三小段0585-0│持分比例:│ ││ │000 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 ││ │ │907 │ ││ │ │ │ ││ │ │ │ ││ │ │ │ ││ │ │ │ │├──┴───────────────┴─────┴───────┤│同社區實價登錄價格每坪76.4萬元(不含車位),車位單價250 萬元,估││計編號1 、2 之價格約3755萬9270元 ││(本院依受扣押人所計算以對其有利之價格為扣押財產之估計價額) │├──┬───────────────┬─────┬───────┤│3 │臺中市○○區○○里○○○街232 │持分比例:│約648萬元 ││ │號9 樓之8 │1 │ ││ │(臺中市○○區○○段00000-000 │ │ ││ │建號建物) │ │ │├──┼───────────────┼─────┤ ││4 │臺中市○○區○○里○○○街232 │持分比例:│ ││ │號9 樓之9 │1 │ ││ │(臺中市○○區○○段00000-000 │ │ ││ │建號建物) │ │ │├──┼───────────────┼─────┤ ││5 │臺中市○○區○○里○○○街232 │持分比例:│ ││ │號9 樓之5 │1 │ ││ │(臺中市○○區○○段00000-000 │ │ ││ │建號建物) │ │ ││ │ │ │ │├──┼───────────────┼─────┤ ││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 地│持分比例:│ ││ │號土地 │100000分之│ ││ │ │1511 │ ││ │ │ │ │├──┼───────────────┼─────┤ ││7 │臺中市○○區○○里○○街○○號地│持分比例:│ ││ │下1 層 │96分之3 │ ││ │(臺中市○○區○○段00000-000 │ │ ││ │建號建物) │ │ │├──┴───────────────┴─────┴───────┤│同社區近一年實價登錄價格為平均單價為每坪19.2萬元(含車位),上開││建物之現值約648 萬元 ││(本院依受扣押人所計算以對其有利之價格為扣押財產之估計價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