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兼 代表 人 黃惠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謝明星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3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3 日裁定後,被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發回本院(110年度抗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及「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補充理由狀」所載。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是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照准。是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就具體個案審酌其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關聯性及必要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
送併辦後,檢察官與聲請人等進行認罪協商,並經本院同意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乃於民國99年10月26日以98年度訴字第2409號判決判處聲請人佑達公司罰金新臺幣(下同)6 萬元,減為罰金3 萬元;聲請人黃惠真、謝明星等均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均應提供120 小時之義務勞務,暨應於100 年1 月26日前向公庫支付50萬元,聲請人等均未上訴而確定在案。嗣聲請人等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駁回,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其抗告,最近一次聲請再審為109 年度聲再字第39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審閱無訛。
㈡聲請意旨稱係因前揭判決及歷次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均有違
誤,因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本院細繹其110 年
1 月13日提出之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及補充理由狀,其理由載明「為了將審判期日有關聲請人謝明星的訊問內容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當事人依據上述規定聲請交付錄音光碟者,應認其係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毋須要求當事人必須具體陳明其法律上之利益」等文字;經本院諭知補充聲請理由後,聲請人於同年2 月
9 日提出之補充理由狀則載明「無所謂刑事筆錄紀錄與光碟有所出入」、「聲請人為了精準將審判期日有關聲請人被告謝明星之訊問內容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完整提出於法院」等文字,並再次強調「當事人依據上述規定聲請交付錄音光碟者,應認其係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毋須要求當事人必須具體陳明其法律上之利益」等文字。據此,可知聲請人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理由為「將聲請人謝明星之陳述轉譯為文書提出與法院」。
㈢惟查,聲請人於上開補充理由狀已載明「筆錄之記載與錄音
並無出入」等文字,顯見聲請人認為筆錄之記載核與錄音之內容相當,故縱使保存辦法104 年8 月7 日第8 條立法理由已揭示「本法(即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已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認核對更正筆錄均屬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然聲請人已明確認定筆錄之記載並無謬誤之處,何來所謂「核對更正」之情事?聲請人之聲請狀所載內容既已與上開立法理由例示之聲請理由相悖,自不得單憑立法理由之記載,即為准予交付之裁定,否則無異架空法院審查之權限。又聲請人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目的僅為「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則本院既已有與錄音內容相符之筆錄可供參,聲請人再行提出內容相當之譯文,顯然疊床架屋,而無必要。且經本院諭知補提聲請理由後,聲請人猶執前詞,並再次表示「毋須要求當事人必須具體陳明其法律上之利益」等語,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與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難認有何實質關連性及必要性,與法自有未合,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本案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