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減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 實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10年度執字第3046號、110年度聲減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實於附表所示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經查該罪之犯罪日期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109年12月2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前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附表:受刑人蕭實減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9140號、107年度偵字第7218號、108年度偵字第553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0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2日 所犯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要件 是(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0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