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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奕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奕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邱奕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齡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附表:受刑人邱奕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有價證券 │妨害公務 ││ │(施用第二級毒品)│(行使偽造金融卡│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如 │有期徒刑5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108年7月14日 │105年6月8日前某 │108年7月15日 ││ │ │時至105年12月23 │ ││ │ │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 度 案 號│署108年度毒偵字 │署108年度偵字第 │署108年度偵字第 ││ │第2646號 │19874號 │19874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9年度沙簡字第 │109年度訴字第861│109年度訴字第861││事實審│ │140號 │號 │號 ││ ├────┼────────┼────────┼────────┤│ │判 決│109年4月6日 │109年6月10日 │109年6月10日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9年度沙簡字第 │109年度訴字第861│109年度訴字第861││判 決│ │140號 │號 │號 ││ ├────┼────────┼────────┼────────┤│ │判 決│109年5月6日 │109年7月14日 │109年7月14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執更字 │署109年度執更字 │署109年度執更字 ││ │第4319號(編號1 │第4319號(編號1 │第4319號(編號1 ││ │至3已定應執行有 │至3已定應執行有 │至3已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11月) │期徒刑11月) │期徒刑11月) │└────────┴────────┴────────┴────────┘┌────────┬────────┐ .│編 號│ 4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108年12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 度 案 號│署109年度毒偵字 ││ │第1438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9年度中簡字第 ││事實審│ │1565號 ││ ├────┼────────┤│ │判 決│109年6月30日 ││ │日 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9年度中簡字第 ││判 決│ │1565號 ││ ├────┼────────┤│ │判 決│109年8月4日 ││ │確定日期│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執字第 ││ │13322號 │└────────┴────────┘

裁判日期: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