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3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奕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免除強制工作(108年度執保字第138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奕泓犯參與犯罪組織案件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奕泓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4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3年確定,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08年4月18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滿 1年11月。茲據該所函送有關資料,受刑人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請求免予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核尚屬實,認為上項強制工作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之規定,及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10年4月7日泰訓所輔字第11011001910號函,聲請裁定免予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執行滿1年6個月,已晉入第一等,其最近 6個月內,每月得分在22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3年確定,嗣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8年4月18日起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刑前強制工作迄今已逾1年11月以上(執行期滿日期為111年4月17日)等情,有該刑事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以受刑人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10年4月7日泰訓所輔字第11011001910號函暨所附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04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該所110年第6次所務委員會議紀錄節本、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為證,經本院審核屬實,認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