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5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詹諺耀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詹諺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稱:受刑人詹諺耀前因偽造印文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4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65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78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