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4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張國清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57號),聲請免予繼續強制戒治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國清免予繼續強制戒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張國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376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嗣法務部已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公布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經依修正後之評估標準,重新計算受處分人之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分數為59分,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怡珊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