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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9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4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被 告 李世宏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585號,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29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院戒執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世宏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受處分人所受強制戒治處分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則其於民國110年5月6日具狀對於戒治評估標準表變更聲明異議,已無另行裁定之實益,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錫麟

法 官 田雅心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慶亮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