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6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建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871 號、110 年度執字第3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建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廷因犯妨害秘密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等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建廷因犯妨害秘密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且審酌受刑人所犯分別為妨害秘密罪、賭博罪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有所不同,犯罪時間在107年10月至108年10月間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經執行完畢,惟因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 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附表:
┌────────┬─────────┬─────────┬─────────┐│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罪 名│妨害秘密 │賭博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 │├────────┼─────────┼─────────┼─────────┤│犯 罪 日 期│107年10月17日至107│108年10月21日至108│ ││ │年11月7日 │年10月31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3525號 │字第30890號等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事│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754 │109年度金簡字第13 │ ││實│ │號 │號 │ ││審├──────┼─────────┼─────────┼─────────┤│ │判 決 日 期│109年4月29日 │110年1月15日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判│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754 │109年度金簡字第13 │ ││決│ │號 │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2日 │110年3月9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 │ ││ │字第8460號(已執畢│字第3935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