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05號聲 明 人 蔡世榮上列聲明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068號裁定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聲明人蔡世榮因於民國110年6月1日收受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現已過法定抗告期間,而原檢察官執行指揮已遭院撤銷,惟聲明人未受檢察官聲請停止戒治予以釋放,聲明人深感現狀身分未明,爰對前揭裁定聲明疑義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明文。而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最高法院27年度聲字第19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聲明人前因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中檢謀秋109毒偵2551字第1109050188號函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經本院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5月13日中檢謀秋109毒偵2551字第1109050188號函所為之執行指揮,應予撤銷。」,有前揭裁定附卷可稽,經核前揭裁定並非有罪裁判,是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疑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另檢察官就前揭裁定業已提起抗告,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偉林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