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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4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9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誣告等案件(84年度訴字第1367號),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就84訴1367號判決更正誤記,始無登載不實,因國賠13並無法官除罪,請檢方就錯判再審並給電子卷證及給審理庭錄音光碟。臺中高分院98重上更(四)23據98台上863更判警告更(三),引用原判決歪曲圖利為行賄有誤記載判罪三年而改判無罪確定,有判例55台非205及103台上2000判決可據,原判決歪曲圖利為行賄,即以臆測認定作為斷罪基礎,務請更正誤記否則即有登載不實之故意需究責。憑84訴1367判決第5頁第15第16包疪圖利之真意,就是行賄始做為斷罪基礎,係枉判蘇炳坤及柯嘉文與江國慶之再翻版。863更判,特載改由被告主導訴訟,係全世界最進步刑訴新制勝英美人民陪審制,參更(四)審張靜律師動用異議權,始逼郭庭長認錯改提示95台上7217更判,亦因此許革非獲吳檢文忠81偵6117及627應公訴之不公訴,始由檢察總長於99-9-30令辦自家人吳檢文忠貪污,吳檢文忠亦認罪等同撤職因果。陳玉聰庭長貫徹新制傳告訴人為證人於102-5-24具結證稱81-4-29是梁檢察官查扣遠寶公司侵害莊榮兆專利應沒收扣押物,我(指證人吳文忠)不會解除,是書記官誤為81-1-18證人查扣物解除了。由於審判長並未傳喚告訴人許革非及吳文忠為證人才可不法羅織聲請人有罪得逞,所為判決即有大法官釋字第582號,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判決違憲無效,請更正誤記否則即有登載不實之故意等語。

二、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查本院84年度訴字第1367號判決判處聲請人即被告莊榮兆罪刑,嗣後雖由上訴審撤銷改判,惟此涉及事實之認定,非屬判決文字之誤寫,聲請人聲請更正原判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其餘聲請人所述,或非向本院為之,或援引與本案無關內容,本院均無從審酌,附予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科維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等
裁判日期: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