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6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66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吳添松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法院依法沒收係爭標的263 、264 、26

7 等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二分之一;同地段265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二十分之三,然四筆土地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假處分中(105 年度司執全六字第677 號),禁止任何移轉登記,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添松(下稱聲明異議人)無取得任何實質不法所得。本案沒收標的對象係臺中市○○區○○○段○○○ ○○○○ ○○○○ ○○○○ ○○號土地,且目前聲明異議人並無取得任何現金,土地亦在扣押中,聲明異議人無取得任何不法所得,依假處分中更不可能獲得任何不法之所得,若逾越此範圍致聲明異議人不利濫行扣押遭受損害,將請求國家賠償及其他救濟之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8628 號不起訴處分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507 號民事第一審聲明異議人勝訴判決,且本案實際交易價值新臺幣1676萬361 元,何太忠代書出庭作證,解釋非常明確。本院108 年度重上訴字第37號判決主文:被上訴人應將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於104 年9 月25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向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綜上,105 年度司執全六字第667 號假處分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37號證明聲明異議人並無任何不法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1507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712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聲明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616 號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1507號刑事判決、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616 號刑事判決、聲明異議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而聲明異議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之規定聲明異議,惟刑事聲明異議狀通篇旨在表示其於上開詐欺案件並無任何不法所得,並未敘及或指摘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有何違法或不當,是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麗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