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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6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8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莊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1677號、110 年度執字第7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莊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莊誌因偽造貨幣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黃莊誌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而不受同條第1 項但書之限制,即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偽造貨幣、施用毒品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有所不同,犯罪時間在107 年3 至4 月間、110 年1 月而有所間隔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附表:

┌────────┬─────────┬─────────┬─────────┐│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罪 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5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犯 罪 日 期│107年3月8日至107年│110年1月3日 │ ││ │4月5日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字第7766號等 │偵字第467號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 ││後├──────┼─────────┼─────────┼─────────┤│事│案 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40│110年度沙簡字第195│ ││實│ │7號 │號 │ ││審├──────┼─────────┼─────────┼─────────┤│ │判 決 日 期│109年8月4日 │110年4月13日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 ││定├──────┼─────────┼─────────┼─────────┤│判│案 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42│110年度沙簡字第195│ ││決│ │9號 │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13日 │110年5月11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 │ ││ │字第2643號 │字第7471號 │ │└────────┴─────────┴─────────┴─────────┘

裁判日期: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