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4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朱志豪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朱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志豪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04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潘瑜甄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