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4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蔡永順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61號),聲請免予繼續強制戒治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永順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蔡永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9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並於民國110年3月15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嗣法務部已於110年3月26日公布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經依修正後之評估標準,重新計算受處分人之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分數為43分,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鈺陵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