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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0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6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即受處分人 林柏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處分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2549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聲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柏宏所受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即受處分人林柏宏(下稱受處分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53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5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嗣受處分人於110年2月22日先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復於110年3月16日轉至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相關案卷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並自同日起施行,原強制戒治處分之評估基礎已有更動,且受處分人執行迄今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依新修正評估標準計分總分為34分,未達60分,認無繼續執行必要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110年5月6日東戒所輔字第11011004700號函足憑。本院綜合參酌新修正施行之評估標準意旨及受處分人於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本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受處分人之強制戒治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科維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