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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0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6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黃清揚本件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戒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清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

理 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前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經本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第1 項、第35條之1 第2 款規定,逕依職權為觀察、勒戒之裁定,受處分人經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該所評估結果,綜合判斷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本院再於110年1 月27日裁定令受處分人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

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

1 年確定,受處分人於110 年1 月27日執行強制戒治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法務部於110 年3 月26日修正頒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依法務部修正評估標準調整後,受處分人總分驟降為59分,未達60分,已無法認聲請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受處分人執行強制戒治後,其生活規律性評估、調適課程參與評估均為合格,且尿液檢驗為陰性,經戒治所綜合評估後,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審核有關事證,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許慧珍法 官 陳怡珊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科維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