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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0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6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龍忻妤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聲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龍忻妤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龍忻妤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759號裁定觀察、勒戒,並於110年1月17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後,經該所以修正前評估標準評估總分為109分,復經本院以110年毒聲字第33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於110年3月11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又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公布修正評估標準,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若以新修正評估標準計算受處分人受觀察、勒戒時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分數應為49分,則其自觀察、勒戒處分轉至強制戒治處分之評估基礎已有疑義。再受處分人入上開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後,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此有該所110年5月7日桃女戒教字第11030000780號函暨受戒治人調適期升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在卷可稽,經戒治處所綜合評估後,受處分人自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怡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素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