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69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張德源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5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德源(下稱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308 號裁定戒治所強制戒治,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後,衛生福利部所研修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已修正,故應適用新的評分標準進行評估,檢察官上開指揮執行不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係為保障受刑罰或保安處分執行之人之利益而設之救濟程序。受刑人(含受處分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時機,應以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正在執行中為前提,如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或保安處分已經執行完畢,即無復以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可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589 號、99年度台抗字第21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451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復經本院以
110 年度毒聲字第308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受上開強制戒治之執行,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受刑人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向本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而本院已於110 年5 月20日以
110 年度聲字第1971號裁定准許,受刑人亦於110 年5 月21日釋放出所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是檢察官執行指揮之上開強制戒治處分,既經本院裁准免予繼續執行,受刑人復已為釋放,則不論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是否允當,均無以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可言,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即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靜茹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