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0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9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趙泉上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3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稱:受刑人趙泉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及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嗣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0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且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1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5月12日,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然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之公文係於110年5月12日送達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而該檢察署於110年5月13分案,此有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66號卷足憑,惟聲請人於110年5月21日向本院為本案聲請時,該受刑人並未在監,且已逾其刑期終結日為110年5月12日,有上開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足參,執此,本件受刑人既無假釋應付保護管束之情形,故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據,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