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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1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1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張明照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4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係為保障受刑罰或保安處分執行之人之利益而設之救濟程序,受刑人(含受處分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時機,應以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正在執行中為前提,如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或保安處分已經執行完畢,即無復以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可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589 號、99年度台抗字第21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張明照(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9 年度毒聲字450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302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110 年3 月18日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42號執行強制戒治,嗣經該署檢察官以聲明異議人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向本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經本院於110 年6 月1 日以110 年度聲字第2130號裁定准許,而於110 年6 月8 日釋放出所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是檢察官執行指揮之上開強制戒治處分,既經本院裁准免予繼續執行,聲明異議人復已為釋放,則不論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是否允當,均無以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可言,本件聲明異議即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青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