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20號被 告 王彥鈞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黃國銘律師
周慧心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過失致死案件(110 年度交訴字第119 號),聲請抄錄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被告辯護需要,聲請准予交付本案之監視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轉拷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係為確認案發當時之情形,與本案案情相關,為保障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爰裁定其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之。又所轉拷交付之電磁紀錄,自應侷限於本案訴訟審理防禦使用,特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志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勝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編號│ 檔案名稱 │ 備 註 │├──┼──────┼─────────┤│一 │22-53-14.avi│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 │109 年度相字第108 ││ │ │號卷附綠色光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