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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1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3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 被 告 張明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110 年度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明照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處分人即被告張明照(下稱受處分人)因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9 年度毒聲字450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

110 年度毒聲字第302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110 年3 月18日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42號執行強制戒治,目前仍在戒治中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2421號、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42號卷宗無訛。

㈡而就認定受處分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所憑之「有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經法務部於110 年3 月26日修正實施,就其中「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修正為每筆(次)5分、總分上限為10分,「其他犯罪相關紀錄」修正為每筆(次)為2 分,總分上限為10分,其餘則無修正,則據此重新計算後,受處分人受觀察勒戒時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分數應為56分,已未達前開評分說明手冊所定「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或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總分在60分(含)以上」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且受處分人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後,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110 年5 月5 日中戒所輔字第11011001740 號函及所附之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可佐。經本院綜核上開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及其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是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受處分人之強制戒治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青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