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5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璿慶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璿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稱:受刑人張璿慶前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9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