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2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蔡奕震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110年10月13日中檢謀振110執聲他3201字第1109099118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13日中檢謀振110執聲他3201字第1109099118號函之執行處分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於監獄執行中,接獲如附表四及附表五所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數罪併罰同意書(按即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聲明人原欲勾選同意欄,但誤勾不同意欄,致檢察官無法合併定應執行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執振字第15716之4執行指揮書部分,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90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月部分)。聲明人再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聲請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該署以110年10月13日中檢謀振執110聲他3201字第1109099118號函,以聲明人就符合數罪併罰之案件,前已不聲請定刑,而不准聲明人再請求檢察官為其聲請定應執行刑,顯已違反刑法第51條及第53條賦予受刑人之權益。為此對檢察官上開回函之處分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定有明文。又鑑於現行數罪併罰規定未設限制,造成併罰範圍於事後不斷擴大,有違法之安定性,為明確數罪併罰適用範圍,並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罪責失衡,不利於受刑人,立法者乃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刑法第50條(同年月25日施行),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判決前所犯數罪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自該條修正施行之日起,關於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作為定執行刑之準則。而該修正條文,雖未明定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之期限,然為避免受刑人濫用其請求權,造成雙重獲利之情況,於受刑人請求易科罰金時,若已有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確定罪刑,檢察官應曉諭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易科罰金獲准並繳納後,即不得再就該易科罰金之罪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以免造成受刑人先選擇聲請易科罰金,又再選擇定應執行刑,再以已經易科罰金之刑期折抵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期,造成執行結果不公平之情形。
三、又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包括刑之執行,或其方法,及主刑與從刑。刑法第50條第2項,賦予受刑人對於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數罪,得以權衡自身資力或自由受拘束期間等利弊因素,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立法目的乃給與受刑人程序選擇權。惟受刑人一旦行使上開程序選擇權後,得否又為相反選擇?例如,先向檢察官表示不聲請,嗣又為相反之表示;此種情形,又包括:受刑人未就其中一部分聲請易刑處分、已就其中一部分聲請易刑處分等情形。又例如,受刑人先向檢察官表示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後,又表示不聲請定應執行刑;此種情形又包括:法院受理檢察官之聲請尚未裁定、已經裁定尚未確定以及裁定確定之後等不同的階段情形,因此將更衍生如准許受刑人為相反選擇,其選擇有無時間限制的問題。此等問題之發生,純係因刑法第50條第2項並無明文所致。本院認為,刑事訴訟程序之訴訟行為得否為前後相反之主張,使發生相反之法律效力,原則上應取決於法律之規定,法律無明文時,則須探究各該訴訟行為之本質,並權衡具體的妥當性、法的安定性,未可一概而論。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所為程序選擇權之行使,乃刑事訴訟程序之訴訟行為,法律雖未明文規定受刑人一旦行使上開程序選擇權後,得否又為相反選擇,惟揆諸刑法第50條第2項之立法目的,受刑人變更意願可能性非法之所禁,應就不同個案之刑罰執行程度,分別權衡具體的妥當性與法的安定性。
四、經查:
(一)本案聲明人自106年起至108年止,犯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其所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並經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14年8月及10年6月確定,有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202號、110年度聲字第2989號及109年度聲字第2175號裁定在卷可稽,其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90號判決,認定其所犯除附表三編號1及2外,尚另犯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該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下稱系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亦有該案判決在卷可按。
(二)檢察官於就聲明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6及附表三所示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時,曾併同系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以附表四及附表五之調查表向聲明人調查是否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明人均在調查表勾選「否(不請求檢察官合併定應執行刑,欲聲請易科罰金)」,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證,是檢察官乃分別僅就附表三所示等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暨就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等罪(附表二編號1至6部分,前已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0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另與附表二編號7至12所示等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後,分別指揮執行,而無法併就系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與附表三及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等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將系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另行指揮執行,此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判決、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202號、108年度聲字第2067號、108年度聲字第4099號、109年度聲字第1074號、109年度聲字第2157號及110年度聲字第2989號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106號裁定在卷可稽。
(三)附表一所示等罪所定之執行刑,自107年10月22日起執行,已於109年8月20日執行完畢,附表二所示等罪所定之執行刑,自109年8月21日起接續執行,現仍執行中,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24年4月20日,附表三所示等罪所定之執行刑,刑期起算日期為124年4月21日,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34年10月20日,系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期起算日期為134年10月21日,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34年12月2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執更振字第3560號、109年執更振字第2784號之1、108年執更振字第15716號之4執行指揮書在卷及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聲他字第3201號卷可稽。
(四)本件受刑人雖曾表示就系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不聲請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迄今並未就該部分聲請易科罰金,其變更意向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尚無影響執行程序或違反公平性之情況,且定執行刑之目的係出於刑罰衡平原則之考量,其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此由所定執行刑不能較未定執行刑更不利於受刑人方屬適法自明,在受刑人始終並未聲請易科罰金之情況下,僅因受刑人曾表示不聲請定刑而限制受刑人嗣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無形中即剝奪受刑人定執行刑之利益。從而,檢察官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13日中檢謀振110執聲他3201字第1109099118號函否准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該所為執行之指揮,自難謂為允當。
五、綜上,本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10月13日中檢謀振110執聲他3201字第1109099118號函既有上開所述不當之情形,自應由本院將上開執行之指揮予以撤銷,另由檢察官更為適法之處分。
六、聲明人另於本院訊問時,陳述請求就其全部罪刑一併定應執行之刑,而觀之其中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等罪間,其最早判決確定者,為附表二編號1及編號2之判決,該判決確定日期為108年1月2日,而其餘各罪之犯罪日期似均在108年1月2日之前,則附表二及附表三是否合乎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規定,而有另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併請予以審酌。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華鵲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附表一(107年12月18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202號裁定確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刑期起算日期107年10月2
2日,指揮書執畢日期109年8月20日):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6日夜間至翌日(7日)凌晨3時35分前某時 106年8月6日夜間至翌日(7日)凌晨3時35分前某時 106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766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766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14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545號 106年度訴字第2545號 107年度訴字第243號 判決日期 107年1月26日 107年1月26日 107年4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545號 106年度訴字第2545號 106年度訴字第24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2月21日 107年2月21日 107年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2139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214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2141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14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 43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 4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2142號附表二(110年8月25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989號裁定確定,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8月;刑期起算日期109年8月21日,指揮書執畢日期124年4月20日):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7年4月19日 107年4月19日 107年3月10日至107年3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2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2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3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1890號 107年度訴字第1890號 107年度易字第1865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7日 107年12月7日 107年11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1890號 107年度訴字第1890號 107年度易字第1865號 確定日期 108年1月2日 108年1月2日 108年4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06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066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015號 編號1至6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0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7年3月20日前不久某日至107年3月20日 107年5月8日晚間7時許為警採尿後至同年月13日凌晨0時5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之某時 107年5月8日晚間7時許為警採尿後至同年月13日凌晨0時5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0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1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1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45號 108年度訴字第969號 108年度訴字第969號 判決日期 108年3月26日 108年5月28日 108年5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45號 108年度訴字第969號 108年度訴字第969號 確定日期 108年4月8日 108年5月28日 108年5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1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370號 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371號 編號1至6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0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年6月間 107年7月30日 107年8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11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11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11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489、895號 108年度訴字第489、895號 108年度訴字第489、895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18日 110年5月18日 110年5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489、895號 108年度訴字第489、895號 108年度訴字第489、895號 確定日期 110年6月22日 110年6月22日 110年6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0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0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016號 編號7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共2次)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12日、107年10月20日 107年10月16日 107年10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11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11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11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489、895號 108年度訴字第489、895號 108年度訴字第489、895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18日 110年5月18日 110年5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489、895號 108年度訴字第489、895號 108年度訴字第489、895號 確定日期 110年6月22日 110年6月22日 110年6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0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0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016號 編號7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附表三(109年6月22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157號裁定確定,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刑期起算日期124年4月21日,指揮書執畢日期134年10月20日):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肇事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2日至同年月8日 107年5月2日至同年月8日 107年10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130號、107年度偵字第134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 10355、200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90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275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10月8日 108年11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90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2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28日 108年1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715號(編號1至3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0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82號(編號1至3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07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8月(共2次)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15日 107年7月15日 107年7月16日、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5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108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1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3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344號(編號4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