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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9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8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晉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判決確定前取樣後銷燬扣押物(110年度聲毒銷字第2號、110年度蒞字第4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140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亦即,銷燬扣押之毒品應以扣押之毒品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始得為之。

三、查檢察官固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民國110年10月19日投警刑偵三字第1100056513號函為據而提出本件聲請,惟本院為了解本案扣押物之現狀,乃以電話詢問本案扣押物委託保管機關之承辦人張瑞倉偵查佐,關於本案查扣物品中是否有易生急迫危險之物品或有即將喪失毀損而不便保管之物品?經張瑞倉偵查佐答以:化學物品部分是沒有急迫之危險,可以繼續保管。另查扣的白醋等液體的部分是有些許自然的揮發,尚無立即喪失毀損的情形,亦可以繼續保管等語,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見本案扣押物並無易生危險及喪失毀損之急迫性,客觀上亦無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等情,從而,聲請人就本件扣案物逕向本院聲請於判決確定前裁定經取樣後銷燬,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王怡蓁法 官 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