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金樹上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金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金樹前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沙簡字第4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慧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