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1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長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除強制工作(108年度執保字第490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長賜因犯參與犯罪組織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長賜(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滿1年8月。茲據該所函送有關資料,受刑人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請求免予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核尚屬實,認為上項強制工作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之規定,及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10年8月5日泰訓所輔字第11011003360號函,聲請裁定免予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執行滿1年6個月,已晉入第一等,其最近 6個月內,每月得分在22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參與組織犯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7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8年11月18日起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刑前強制工作迄今,已逾1年8月以上(執行期滿日期為111年11月17日)等情,有該刑事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以受刑人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10年8月5日泰訓所輔字第11011003360號函暨所附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02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該所110年第10次所務委員會議紀錄節本、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為證,經本院審核屬實,認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