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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1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8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被 告 沙世綱上列受處分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 年度聲字第88號、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沙世綱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907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嗣經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399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而於110 年3 月18日進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又受處分人於110 年3 月26日「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修正生效後,經依修正後之評估標準再行評估,總分僅29分,未達可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標準(即60分),且其入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後,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於調適期及心理輔導期之評估結果均合格,並經戒治所綜合評估後,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110 年4 月1 日中戒所輔字第11010002220 號函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同所110 年5 月3 日、8 月2 日審核通過之受戒治人調適期、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同所110 年5 月6 日函(見毒偵卷第172 至175 、185 至186 頁,戒執一卷第25、27頁)在卷可參。足認受處分人入所強制戒治雖未滿6 個月,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故檢察官據以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