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8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被 告 胡易儕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戒治(110年度聲字第89號、110年度院戒執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胡易儕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被告胡易儕(下稱受處分人)自民國110年3月16日起,依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53號裁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執行起算日期為110年3月15日),嗣經檢察官函詢該戒治所於110年8月16日所提供之受戒治人課程資料觀之,受處分人現已通過第1階段「調適期」、第2階段「心理輔導期」之課程,有該所審核通過之上開2期程處遇成績評估表在卷可參,且受處分人第3階段「社會適應期」已完成4次評分週期之第1次評分。是受處分人雖仍尚未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11規定,完成「調適期、心理輔導期、社會適應期」全部3階段法定處遇過程,然考量被告尚有其他已確定未執行之施用毒品、偽證等案件,刑期分別為有期徒刑1年、11月、9月、3月、5月,且又因另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95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0年6月8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525號駁回上訴在案,有受戒治人全國刑案資料查詢表在卷可考,故受處分人於本次強制戒治處分執行結束後,非將立即回歸社會,足認「社會適應期」之課程尚無急迫性,且就戒治課程整體觀之,受處分人應接受之課程已大致完成,則於社會適應期課程階段全部完成前,應得寬認其最後階段課程之成效,對受處分人為有利之認定,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處分。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處所為前項請求時,應依據受處分人每月成績分數之記載,列舉事實,並述明其理由,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處分人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9年9月22日依職權以109年度訴字第95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10年1月22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於110年3月15日以109年度訴字第95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並自110年3月16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於同年4月7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有本院上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
(二)嗣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下稱評估標準),修正後之評估標準業已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雖修正後評估標準並不適用於已確定之強制戒治程序,不應以修正後評估標準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惟如以修正後評估標準計算受處分人受觀察、勒戒時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分數應為58分,未達60分,則其自觀察、勒戒處分轉至強制戒治處分之評估基礎已有不同。又受處分人入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後,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經戒治所綜合評估後,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等為由,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110年8月2日東戒所輔字第11011006330號函及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受戒治人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評估表等在卷可稽。再者,聲請人認受處分人尚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848號施用毒品、109年度訴字第953號偽證等已確定未執行之案件尚待執行,受處分人於本次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後非將立即回歸社會,可見其「社會適應期」之課程尚無急迫性,且就戒治課程整體觀之,受處分人應接受之課程已大致完成,且均評為合格,應得認其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等情,本院經核無不合。
(三)從而,綜合上開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之分數,以及受處分人於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本件聲請人因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報請免除受處分人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簡志宇法 官 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