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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40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24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廖肇衍律師被 告 王淑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110年度交易字第1189號),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淑玲於民國109年下半年間,因眩暈、心肌疼痛症狀,及頸部甲狀腺自90、91年間切除後復發腫瘤跡象,近一年內間後赴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中國附醫)及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下稱臺中醫院)就醫數次,被告雖均遵期參加調解程序,惟聲請人仍認被告甫接受檢查完畢,短期內有不能到庭應訊之情事,及聲請調取被告在臺中醫院之就診及病歷資料云云。

二、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惟查,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11月16日止之健保就醫紀錄,查知除一般中西醫診所及牙醫診所外,被告僅於109年12月15日、110年1月5日至中國附醫,及110年9月13日、9月27日至臺中醫院就醫,有健保個人就醫紀錄查詢在卷,此部分固足以證明被告曾前往中國附醫及臺中醫院就醫,惟本院為釐清被告究係因何種病況就醫及目前身體狀況是否有不能到庭接受審判之情形,函詢中國附醫及臺中醫院及調取被告在該院之就醫資料,經中國附醫函覆以:病人王○玲於109年12月15日因左頸部腫塊至本院門診就醫,109年12月24日接受甲狀腺超音波檢查,病人至本院時,無生命徵象不穩定之問題,囿於爾後無病人複診紀錄,無法評估病人目前病情等語,及經臺中醫院函覆以:病患因雙耳耳鳴及疑似頸部淋巴腺炎至門診就醫,該症狀並不影響到庭審判或危急生命危險、身體健康等情,亦有中國附醫110年11月26日院醫事字第1100016751號函及附件病歷資料、臺中醫院110年11月29日中醫醫行字第1100011296號函及回覆摘要在卷。是以,被告僅因雙耳及頸部不適而前往醫院就醫,次數不多,並未存在無法到庭就審及參與法庭活動之情事。此外,被告前於110年10月18日本院審理時到庭,能充分陳述案發經過及答辯要旨,亦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憑。辯護人以被告罹疾無法到庭為由聲請停止訴訟,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審判
裁判日期:2022-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