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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自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自字第18號自 訴 人 凱蒂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賴勁宇

賴桂雄自訴代理人 魏克仁律師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背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自訴人凱蒂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經自訴人法定代理人甲○○蓋章或簽名之刑事自訴狀及由甲○○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書狀正本,再依被告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含證據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自訴。

理 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第320條第2項、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而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同法第273條第6項規定甚明,此項關於公訴案件起訴程式之規定,依同法第343條之規定,於自訴案件亦準用之。

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又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此一規定,於有限公司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79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自訴人凱蒂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凱蒂公司,刑事自訴告訴書狀誤載為凱蒂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4年8月24日經臺中市政府以府授經商字第10407981410號函為廢止登記,揆諸上揭規定,應由清算人為自訴人凱蒂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表公司為訴訟行為。又凱蒂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迄至110年9月2日止,並未受理該公司之陳報清算人就任,有本院依職權詢問本院民事科分案室之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69頁),是依上開公司法相關規定,凱蒂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其法人格仍然存續,而有限公司解散後應以尚生存之全體股東即甲○○(廢止登記前經選任為董事)、乙○○、甲○○(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之記載,本院卷第462頁)為清算人並代表凱蒂公司。

三、然查:自訴人凱蒂公司於110年8月3日經本院收文之刑事自訴告訴書狀上僅有記載自訴人「法代人乙○○、甲○○」,及提出由該二人委任魏克仁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之委任狀,漏未記載自訴人法定代理人中之甲○○,並由甲○○於具狀人欄位蓋章簽名,更未提出甲○○委任魏克仁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書狀正本,亦未按所有被告人數提出相應之自訴書狀繕本。據上,本件自訴之法律上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如逾期未補正,應認其提起本件自訴欠缺應備之合法程式,本院將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本件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李依達法 官 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美怡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裁判日期: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