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自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自字第26號自 訴 人 施憲銘

蘇麗卿共 同自訴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被 告 張顥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自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04年8月間,曾就讀臺中市私立立人文理短期補習班(下稱立人補習班)之升大學高四重考班,自訴人甲○○為立人補習班之主任,自訴人丙○○則為該重考班之班導師。緣被告於105年4月間之就學期間,因欣賞、愛慕同班同學蔡世萱,惟追求未果,又見蔡世萱與其他異性往來互動,致心生怨懟,而於105年4月間,在立人補習班廁所旁徒手拉扯蔡世萱,並出言恫嚇,致蔡世萱心生畏懼,蔡世萱之母親知曉上情後,本欲對被告提起告訴,在經自訴人丙○○之勸說下,始未再予追究,被告乃自行離班。被告得知蔡世萱之母並未提起刑事告訴後,竟於108年4月間,以其與立人補習班合意終止契約為由,要求立人補習班須退還新臺幣6萬元之補習費,然遭立人補習班以被告係自行離班,且學期期間已逾2分之1而拒絕退費,被告遂對立人補習班提起返還補習費、損害賠償等民事訴訟,然均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被告見其民事訴訟皆遭駁回,乃對自訴人甲○○、丙○○心生不滿,竟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10年11月14日凌晨4時27分許起,在批踢踢(PTT)實業坊網站(下稱PTT實業坊),以帳號「sunmoonzhang」,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SEX」看版內之標題「人妻一夜黑咻18男,老公觀戰還幫忙分發保險套」之文章內,未經自訴人丙○○之同意或授權,張貼自訴人丙○○之個人照片,並留言稱:「台中立人這個人叫丙○○,也一樣講的任何話都是不能相信的,不過可能科大就是比較偏生育率比生學率高的求學環境,加上女權至高無上的偏執觀深植,所以自身有身心疾病又沒老公插就會獲得同為科大生的甲○○同理,性別不正確又是努力求學的原告當然會干擾班内的交配氛圍,難怪被丙○○、甲○○說謊搞死,而且那坨冰淇淋頭端好像龜頭,手握端好像包了顆粒保險套的陰莖,果然欲求不滿阿姨會哈棒哈到國外」、「小卿姐(指自訴人丙○○)都教我們學她一樣腿開開給男人幹就好了,不用懂怎麼挑好男人之後再離婚就好,有爽到最重要,母豬萬歲萬歲萬萬歲」、「來自勤益科大的施肥施主任(即自訴人甲○○)竭誠歡迎母豬來報名重考,不要在半夜拿蘿蔔督小穴了,妳的生理需求,施肥都懂」等語,以此方式非法利用自訴人丙○○之個人資料,且散布足以貶損自訴人甲○○、丙○○名譽之事,足生損害於自訴人甲○○、丙○○之資訊自主權或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等罪嫌。

二、按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53條、第254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61條、第163條關於舉證責任與法院調查義務之規定,係編列在該法第1編總則第12章「證據」中,原則上於自訴程序亦同適用,除其中第161條第2項起訴審查之機制、同條第3、4項以裁定駁回起訴之效力,自訴程序已分別有第326條第3、4項及第334條之特別規定足資優先適用外,關於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亦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而舉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負「指出證明之方法」之義務,此「指出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從而,自訴案件既係由自訴人取代檢察官之地位,就被告之犯罪事實自行訴追,而刑事被告依法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是關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證明,應由自訴人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故自訴人就被告犯罪事實已為舉證,並指出證明方法(含聲請調查證據)時,則法院就其所提出之證據,已否足使法院合理可疑被告犯罪,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已否指出調查途徑、與待證事實有無關聯性等事項,即應予以審查說明,審查結果如認其舉證不足使法院合理可疑被告犯罪,或依其舉證所指出之證明方法,無調查可能性,或與待證事實均無關聯,自得依同法第326條第3項規定裁定駁回自訴。

三、自訴意旨主張被告涉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加重誹謗等罪,無非係以自訴人於刑事自訴狀之指述、本院108年度中小字第2971號、108年度小上字第133號、109年度訴字第1332號、110年度上字第162號民事判決、PTT實業坊截圖影本、消費關係與爭議申訴書、網站資料影本等,為主要論據。

四、經查:

(一)某使用PTT實業坊帳號「sunmoonzhang」之人,於110年11月14日凌晨4時27分許起,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SEX」看版內之標題「人妻一夜黑咻18男,老公觀戰還幫忙分發保險套」文章內,未經自訴人丙○○之同意或授權,張貼自訴人丙○○之個人照片,並於推文留言稱: 「台中立人這個人叫丙○○,也一樣講的任何話都是不能相信的,不過可能科大就是比較偏生育率比生學率高的求學環境,加上女權至高無上的偏執觀深植,所以自身有身心疾病又沒老公插就會獲得同為科大生的甲○○同理,性別不正確又是努力求學的原告當然會干擾班内的交配氛圍,難怪被丙○○、甲○○說謊搞死,而且那坨冰淇淋頭端好像龜頭,手握端好像包了顆粒保險套的陰莖,果然欲求不滿阿姨會哈棒哈到國外」、「小卿姐(指自訴人丙○○)都教我們學她一樣腿開開給男人幹就好了,不用懂怎麼挑好男人之後再離婚就好,有爽到最重要,母豬萬歲萬歲萬萬歲」、「來自勤益科大的施肥施主任(即自訴人甲○○)竭誠歡迎母豬來報名重考,不要在半夜拿蘿蔔督小穴了,妳的生理需求,施肥都懂」等語乙情,有PTT實業坊擷圖(本院卷㈠第41至57頁)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固先堪認定,然本件尚應審究者厥為,依卷內現存事證,是否已足形成使用帳號「sunmoonzhang」發表上開言論者即為被告之合理懷疑?

(二)自訴代理人於本院訊問程序中陳稱:帳號「sunmoonzhang」曾於文章討論串中陳稱該帳號係經由被告轉讓取得,故可知上開文字內容係被告發布張貼等語,並提出PTT實業坊帳號「sunmoonzhang」之留言擷圖(本院卷㈠第175頁)為據。然觀諸自訴代理人所指之該則留言內容,「sunmoonzhang」係於110年11月22日凌晨1時4分許,在PTT實業坊「Gossiping」版內標題「【問卦】重考班受害者?」之文章內,張貼「像我雖然用sunmoonzhang這個帳號,但事實是因為郭女在107年8/2把張男從未公開的筆名『日月』,惡意公開在鄉民百科,張男發現後就把那個筆名廢了,以前的作品都連帶銷毀之類的,也連帶這個張男早期曾極短暫使用過的sunmoonzhang帳號也不想用了」、「但我107年9月當時剛重考上大學,沒有ptt帳號,且ptt站方也在107年差不多那時禁止註冊,張男就把他不想用的sunmoonzhang帳號讓給我用到現在,後來也因為兩三年下來登入次數累積六七百,所以雖然今年7月底ptt站方重新開放註冊,我也不願註冊新帳號」、「而之所以,我不是張男,但我使用sunmoonzhang這個帳號的緣由,我今天不講,大家會知道?......一般人直線式思考當然會誤認我是張男,其實不是這樣的」等文字訊息,有PTT實業坊擷圖附卷足證(本院卷㈠第165至175頁),似僅係在自述帳號「sunmoonzhang」係透過「張男」取得之緣由,然未見其具體指明「張男」之人別身分資訊,亦乏前後其他留言推文可供綜合判斷「張男」之真實身分,是前開留言內所稱之「張男」是否即係指被告,該帳號與被告有何關聯,實非無疑。

(三)再者,⒈本院先後於111年3月9日、同年5月25日,向PTT實業坊函詢帳號「sunmoonzhang」之註冊資料,惟迄今遲未見函覆,此有本院111年3月9日中院平刑祥110自26字第1110016870號、111年5月25日中院平刑祥110自26字第1110037447號函(稿)附卷可稽,故尚無從確認帳號「sunmoonzhang」為被告申辦,或與被告相涉。⒉又經檢視帳號「sunmoonzhang」之登入IP位址,其中「103.232.137.175」、「103.208.84.252」、「185.189.160.106」、「185.1

89.161.7」、「185.189.161.147」等5址,皆係位在我國臺北市乙情,有IP位址查詢紀錄(本院卷㈠第277至285頁)在卷可考,本院遂依自訴代理人聲請,就上揭IP位置之申裝地址及使用人資料函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結果均查無用戶基本資料,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聯記錄查詢系統(查詢單編號:0000000000000)可供查考;嗣本院再就相同事項,函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經查詢結果,該等IP位址之用戶登記使用人均為「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月10日刑偵七三字第1117028162號函暨檢附之查詢資料(本院卷㈡第13至18頁)在卷可參,再經本院職權查詢「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資料,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葉培城」,登記地址則為「新北市○○區○○路0號5樓」乙情,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視資料查詢服務(本院卷㈡第41頁)可資查考,參核上述事證,自形式以觀,要難憑斷前揭IP位址與被告有何親眷或住居所地緣之關聯性,是被告是否確有使用帳號「sunmoonzhang」撰寫上開推文內容,實屬有疑。

(四)至自訴代理人主張:帳號「sunmoonzhang」歷年在PTT實業坊發布之推文,內容大多係被告與立人補習班間之訴訟糾紛,且於推文中張貼不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書、被告前案訴訟中提交之書狀,及被告親自彙整書寫之各次訴訟紀錄清單,該帳號甚且於110年12月8日推文中侮辱曾承辦被告案件之相關人士,應足認定帳號「sunmoonzhang」之使用確係被告等語,並提出相關之PTT實業坊擷圖(本院卷㈠第165至249頁)以資佐證,然則,PTT實業坊乃係一線上言論空間,任何人只需透過登入註冊之帳號、密碼後,即可以匿名方式,在平臺上發表個人文章,或以推文各抒己見,本件既無具體客觀事證,可資識別或特定帳號「sunmoonzhang」之真實身分資訊,故尚無法排除係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在獲悉上情後,自行利用帳號「sunmoonzhang」為本件犯行之可能性,在自訴人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資料,佐證被告與帳號「sunmoonzhang」具相當程度之人別同一性下,自無從僅單憑上開書面資料,率認自訴意旨所指犯行係被告本人所為或有何共同參與之情形。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自訴人所提事證,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確實有自訴意旨所示犯行之確信,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有自訴人所指之犯行,是被告犯罪嫌疑顯有不足,應認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裁定駁回本件自訴。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第252條第10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裁判日期:202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