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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08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08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永龍

陳宗詮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以下稱被告)盧永龍於民國110年1月16日17時許,在臺中市后里區堤防路之養雞場內,被告盧永龍因細故即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前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以「幹你娘」、「幹你娘老雞掰」等不雅用語辱罵被告即告訴人(以下稱被告)陳宗詮,足以貶損被告陳宗詮之名譽,復持鐵鉤作勢要毆打被告陳宗詮,爭吵過程中,被告盧永龍、陳宗詮2人均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進而徒手互毆,致使被告陳宗詮受有左側頸部擦傷、左側手肘擦傷、左側小腿擦傷、頸部其他特定部位擦傷等傷害;被告盧永龍受有頭皮鈍傷、頭部其他部位鈍傷、右側眼球及眼眶組織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盧永龍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罪嫌,被告陳宗詮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盧永龍、陳宗詮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盧永龍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陳宗詮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即告訴人盧永龍、陳宗詮均於110年12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時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撤回告訴聲請狀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許曉怡法 官 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