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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俊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俊男於民國109年6月11日前某日在臉書社團內認識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小梅」之男子,並經「小梅」之提議,由王俊男提供自己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予「小梅」使用,並依指示提領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交予「小梅」或「小梅」指派之人,即可獲取報酬。王俊男明知「小梅」之請求顯悖於常情,應係從事犯罪行為,竟仍將其所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供予「小梅」使用,並允諾依指示提領款項。嗣被告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小梅」及「小梅」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小梅」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6月11日14時30分許,假冒健保局之名義,撥打電話予被害人林秀琴,佯稱其所有之健保卡遭盜用及領用健保費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之後電話轉給自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警員「陳國樑」,稱要監管之銀行帳戶。該詐欺集團成員又於109年6月12日9時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要求被害人匯款讓其財產接受監管等語,並要求被害人前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接收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偽造、內有被害人資料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檢察官林俊廷」之公文書傳真5紙,而行使偽造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之公信力,並以此詐術,使被害人誤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於109年6月12日13時40分許,在臺南地區農會和順分部,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匯款72萬元至被告所有上開帳戶內。嗣「小梅」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即指派另名不詳之男子陪同被告,先於109年6月12日14時9分許,前往臺中市石岡郵局,持其所有上開帳戶存摺臨櫃提領60萬元,又於同日14時23分許至25分許,在臺中市石岡區全家便利商店內,提領被害人匯入之剩餘款項12萬元,並交予上開陪同其到場之詐騙集團人員。嗣被害人查覺受騙報警,經警調閱相關監視錄影資料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加重詐欺、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復按案件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按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或經裁定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致不得為審判者,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避免一罪兩判(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提領被害人林秀琴受騙之72萬元款項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12月4日提起公訴,並於109年12月21日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前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113號等案件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案起訴書所載之被告帳戶、受詐騙之被害人、詐騙手法與金額、匯款時間及被告所提領之金額等,均與前案相同,是本案核與前案為同一案件無訛。又本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12月16日以109年度偵字第26792號提起公訴,並於110年1月6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1月6日中檢增柏109偵26792字第1100000696號函上本院之收狀章戳在卷可參,本院顯為後繫屬之法院,是本應由繫屬在先之審理前案法院就此部分為審理,不應重複起訴。從而,檢察官就此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提起公訴,揆諸前開說明,於法即有未合,爰依法諭知公訴不受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江文玉法 官 謝珮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馨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