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醫易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望德選任辯護人 徐盛國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醫偵字第5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林劍輝於辯論終結後調解成立,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法 官 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