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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金訴字第 3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36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承恩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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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聖傑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六、第22列關於「先後於119年3月1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先後於109年3月19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明顯誤寫情形,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張雅涵法 官 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