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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金訴字第 45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45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雪惠選任辯護人 彭佳元律師

張慶宗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457號、110年度偵字第162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B14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貳拾貳萬伍佰肆拾玖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緣林○毅、A15、A14等人(均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於民國107年間,以「SUPER PIT GROUP 超級金礦控股集團」(下稱SPG集團)名義,佯稱於緬甸開採金礦,以多層次傳銷之非法吸金模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推出以新臺幣33元固定兌換1美元,分成1,000美元至50,000美元不等之投資方案,運作機制為:

㈠高額固定紅利:投資期限為2年,投資者每月可依投資金額獲

取5%至15%不等之固定分紅(折合年報酬率高達60%至180%),每週可分紅1次,期滿即可保本全數贖回本金或黃金。

㈡出金與「複利滾存」:分紅方式係由SPG集團將款項透過第三

方支付平台「WOPAY」匯到會員所綁定之帳戶,再由會員點擊現金提領,若不提領亦可選擇複投,以獲取更多收益。

㈢多層次傳銷佣金:投資者遊說他人加入投資,有直屬第1層下

線時,則另外給予遊說者其下線投資金額之20%佣金;有第2層至第5層之下線時,每層給予15%佣金;佣金代數最多可以領得第20層之佣金。

二、B14(綽號「陳千萬」),曾擔任蘿雅蒂詩集團佳聯公司、鑫品生技公司等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業務員,於107年間起參加SPG集團投資方案,其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知悉多層次傳銷應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竟為牟取高額下線抽成及代數獎金等不法利益,與林○毅、A15及A14等人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及非法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犯意聯絡,在SPG集團「太陽團隊」轄下擔任「滿天星團隊」之負責人(即大領導),以高額報酬、「複利滾存」為誘因向A10、江○鶯、A13、A08、A09、A03等人積極鼓吹投資,並參加SPG集團在國內外舉辦的大型投資說明會,且說明會中上台宣傳SPG集團投資方案之真實性。B14並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款項,指示其特助A01協助點交現款、操作SPG後台系統、開啟投資人帳號,將下線業績掛於自身組織圖下以獲取「架空橋」之高額佣金與獎金分數。嗣於107年底SPG集團停止出金,投資人察覺有異紛紛提告,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洪○帛、A05告訴及江○鶯、A08、A10、A02、A09、A13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本案以下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被告B14及其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節,並無非出於任意性、不正取供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 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B14:㈠被告雖承認:①其於本案前曾擔任蘿雅蒂詩集團佳聯公司、鑫

品生技公司之業務員,當時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②被告於107年間起參加SPG集團投資方案,參加SPG集團在柬埔寨、臺灣苗栗縣西湖度假村、臺中潮港城、清新溫泉等處,所舉辦SPG集團的投資說明會、③另案被告林○毅為SPG集團之負責人、另案被告A15擔任執行長、另案被告A14擔任SPG集團下太陽團之負責人、④SPG集團投資模式為投資者投入1000元至5萬美元不等金額,每月可獲得5%至15%不等利潤,其中投入1萬美金之投資金額,每月即可獲11%之紅利,投入3萬美元,每月可獲得13%紅利,投入5萬美元,每月可獲得15%紅利,投資金額越高,投報比越高,每週可分紅1次,兩年為期,可以贖回本金或黃金,分紅方式係由公司將款項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WOPAY匯到會員所綁定之帳戶,再由會員點擊現金分提領,若不提領亦可複投,又依SPG集團書面說明資料所載,投資者遊說他人加入投資,有直屬第1層下線時,則另外給予遊說者其下線投資金額紅利之20%佣金(即團隊獎金),有第2層至第5層之下線時,每層給予15%佣金,最多可以領得第20層之佣金、⑤SPG集團於107年8月間,即以各種理由停止出金等情。

㈡惟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多層次傳銷及銀行法之犯行,辯稱

略以:伊僅是一名單純的投資人,且在該投資案中遭受高達新臺幣3,500萬元的嚴重虧損,之所以投資,是因為曾親自報名並前往緬甸的礦洞實際考察,確信有挖礦事實後才大量投資,伊並非太陽團旗下「滿天星集團」的負責人,並無僱用A01為助理,並未擔任說明會的主講者,而係上台分享投資心得或接受頒獎,有人稱呼伊為「陳千萬」,是因為伊投資金額超過千萬,而非自稱每個月能賺取一千萬。伊從未向被害人A09、A04、A10、江○鶯(已歿)、A02、A03、A13、洪○帛、A05、B13等人收取款項,僅因為十年的朋友A08無暇處理,才偶爾代為將A08之資金交給A14的助理等高層人員,至A08、A02提出之伊手寫的筆記或資料,只是伊參與說明會時,照著公司文宣抄寫的上課筆記,她純粹是基於朋友情誼,用自己的理解向聽不懂的人解釋投資方案,並未從中賺取任何佣金或利潤,所謂的排線指的是投資人「自己推薦自己」,伊只是透過自身的投資額度向下排列,讓自己領取動態獎金與靜態分紅,藉此將個人投資利潤最大化,並不需要透過介紹別人來獲利,伊並無權限管理第三方支付平台WOPAY,或替他人申請帳號,所有投資人都必須自己收取手機驗證碼來操作,證人A01向伊借款約新臺幣100萬元至今未還等語。

㈢辯護人張慶宗律師為被告辯護略以:檢察官認為被告是跟A01

、林○毅、A15、A14、A04跟A07等人有共犯吸金之事實,但是A01、A04、A07都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林○毅、A15、A14依照另案臺北地檢署起訴書的記載,A15是執行長、林○毅是負責人、A14是太陽團隊的團長,被告並不是本案的決策者,她只是單純的投資者。證人A01審理時證稱林○毅、A15是老闆,投資模式及制度設計是許○為,A14審理時證稱被告並非SPG的發言人,A15在審理時證稱模式及制度設計是曾焱芳、林○毅,金流是曾焱芳在負責,被告沒有上過台,是投資者角色,沒有權限產生帳號及密碼,這些都可以證明被告沒有參與本案吸金的決策,本案被告直接的認識的有證人A03跟她的先生證人A02,及證人A08、江○鶯、A10,被告有拿一些資料跟他們分享、說明,但是被告沒有從這幾位的投資款項內獲得任何的分紅或獎金,所以沒有招攬的問題,其他幾位證人都是間接透過別人的分享,或是看到資料以後自己來參與投資的,這也不是被告招攬,本案有若干的告訴人是受到損害,是因為負責人、執行長、資金的控管者,把這些錢全部不知流向,不是被告所造成的,不能因有損害就認定被告就涉犯銀行法的非法吸金,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因為這些人的投資獲取任何動態的獎金,請求合議庭慎重仔細審酌,諭知被告無罪等語。

㈣辯護人彭佳元律師為被告辯護略以:依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

金上訴字第54號見解,如果行為人是立於一個與公司同一個角度來做招攬吸金的行為,即構成違反銀行法的吸金犯行,針對證人A02審理時有作證稱:SPG集團的公司都是林○毅出來跟我們在談,被告只是分享投資經驗,A15是執行長等語;證人A03也證稱:林○毅是董事長、A15是執行長、A14是負責臺中部分最大的上線,我沒有親眼看到B14和林○毅、A15等人有開會,我也不清楚B14究竟在SPG公司到底是擔任什麼職務等語,可知被告B14就本案的SPG投資專案並非一個參與決策的核心人員;證人A04亦證稱:說明會的部分都是由J董,就是林○毅跟A15在主持,每次的說明會也都是A15和林○毅在主持,B14沒有上台主持過,說明會上B14也沒有說明SPG集團的投資制度和模式,我只知道老闆是林○毅等語,可證SPG專案的相關制度和設計及決策,B14完全是無法參與的;證人A05證稱:B14沒有跟我接觸,接觸的只有A04等語,證人洪○帛的部分證稱從頭到尾都是A04在接觸,可證他們兩個人的投資是透過A04所分享,與被告B14沒有任何的關聯,另外證人江○鶯審理時證稱:我跟B14認識15年,B14只是單純分享一個投資經驗,A12的部分的說法也是跟她的母親是一樣的,可知被告跟證人江○鶯認識是長達15年的一個信賴關係;證人A13審理時證稱:我知道B14,B14也有跟我分享過一些東西,我私下並沒有跟B14接觸過或說過話,而且我投資的錢也不是交給B14,可知證人A13的部分是顯然跟B14沒有關係;證人A14和A15就是本案SPG集團的核心人物,他們2人也證述B14只是一個單純的投資人;證人A08審理時證稱:

B14沒有上台也沒有介紹SPG 專案,相關文件是A14給;證人A09證稱:我會決定投資是因為相信主治醫師,我才跟他投資的,可見證人A09的投資也是和B14沒有任何的關聯,被告投資損失了高達3500萬元,也不是SPG專案核心的決策者,此部分被告B14並不該當違反銀行法的犯行,請鈞院給予被告B14一個無罪之判決等語。

二、上開貳、一、㈠所列之不爭執事項,除團隊獎金計算方式詳後述外,其餘核與附表二所示之證人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二所示書證在卷可稽,且有如附表三編號2、3、5至7所示之物扣案可憑,可認為真實。

三、經查:㈠SPG集團屬非法吸金組織,被告積極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

⒈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吸金罪,以違反同法第29條

、第29條之1作為構成要件,僅描述「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客觀行為,而沒有特別限定應具備如何的主觀犯意,但實務上吸金手法都強調高額報酬,激起人類貪婪的慾望。而誇大的話術必然含有一點不實成分,如果誇大到一定程度還會有兼犯詐欺罪之可能,故實務見解認為吸金者無論是否具有「不法意圖」,都不妨礙非法吸金罪之成立(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裁判、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無論吸金罪的手法是否僅有「誇大不實」之程度,或者已經達到「詐欺」之程度,均不妨礙非法吸金罪之成立。

⒉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

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條參照)。所稱「收受存款」,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銀行法第5條之1參照)。如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則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之1參照)。違反上揭規定者,即屬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由本罪構成要件可知,行為人若知悉並有意以「約定到期還本或併附加報酬」,或以「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為名義,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即具有本罪故意。本罪所稱之「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其中「多數人」係得包括具有特定對象之多數人在內;另所稱「不特定之人」,係指不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良以經營收受存款,屬於金融機構之專業,為現代國家銀行業務之常軌,金融機構之功能,在溝通儲蓄與投資,並使社會資金獲得有效之利用,而政府為保障存款人之權益,並確保金融政策之貫徹,對金融機構宜有相當之管理,如聽任非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極易導致擾亂金融,危害社會大眾。其對象所以定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存款,自係認一般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容易受收受存款之人誘惑而追逐高利,且初時被招募之人又多向熟識之親友遊說加入投資,再以親友介紹親友之方式,不斷擴張投資對象成公眾,終因該經營存款業務之人並非以營業實績賺取利潤,投資人最後幾皆血本無歸,影響整體金融秩序甚鉅。又銀行法第29條之1之構成要件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已足,保護法益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並未限定必須以老鼠會態樣之吸金鏈或廣告方式,對外向廣大不特定人大量集資始能該當,僅須符合多數人之要件且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即屬之,並於個案中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是否已達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之保護必要性。倘行為人(非銀行)從事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係對多數或不特定對象以一般性勸誘或公開廣告方式而為系統性、反覆性之招攬,如藉由大眾傳播媒體大肆宣傳、舉辦不特定人皆能參加之說明會、分享會、以民間互助會名義吸收游資,或藉由介紹佣金使會員廣泛對外吸收他人加入投資等。因被招攬而交付款項之人,通常難以獲悉行為人真正之資力狀況、收受款項用途及未來清償能力,應認該被招攬而交付款項之人即具有保護必要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1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⒊查,SPG對外發放之文宣以高額獲利及報酬作為誘因,(見他

5561卷第23頁):並且提出白金、粉金、紅金、黃金、純金、真金6 種方案,每種方案每月分紅自5%至15%(見他5561卷第31頁):

又國內合法金融機構於本案案發時公告之1年期定存利率均在1%至2%,此為公眾周知之事實,而SPG之投資方案月息最高可達15%,依此計算年息即180%,可謂驚人「暴利」,還可以依不同投資金額獲取不同成數之分紅、團隊獎金,明顯較眾所周知之國內金融機構1年期定存利率約1%至2%間高出數百倍,已達足使社會大眾難以抗拒而輕忽低估風險之程度,當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符合銀行法第29條之1所定之要件。

⒋復衡以:

①證人A08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是B14在107年8月邀請我投

資的,投資方案與利潤都是B14跟我說的,我將投資款交給B14,B14都還有抽成,B14有放影片證明她有去礦坑,我所以才相信SPG集團真的有在挖礦,我在台灣都有參加說明會,都是B14邀請的等語(見偵5457卷四第33至35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略以:是B14推薦我這個投資方案,她使用SPG超級金礦控股集團文宣於107年8月間招募我投資,稱每月至少有11%分潤,並播放採礦影片取信我,投資款項都是直接面交現金給B14,交錢過程B14旁邊特助A01可以證明,我取得SPG集團2.19股,有認股憑證1張,但我從來沒有真正收到現金分潤,B14是我的直接上線、A04是B14的另一個下線、A15是大股東、林○毅是大股東、龍○俊是A14的助理、A14是B14的上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69至385頁)。

②證人A10警詢中證稱略以:是B14在107年8月邀請我投資的,B

14使用SPG集團的文宣向我招募投資,B14說每月有百分之11至15的利潤,分潤是SPG集團將現金匯入我的APP帳號,但實際上如何操作及提領都是B14在處理,我是將投資款項以面交方式交給B14,我的直接上線是B14,我有參加過西湖渡假村跟柬埔寨的說明會,都是B14邀請我去參加的等語(見偵5457卷二第123至126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略以:分潤的方式是SPG集團會將現金匯入APP帳號,我都是將現金直接拿給B14,我們都約在新光銀行的中華分行面交,我投資約新臺幣330萬,取得SPG集團總計8.62股,有取得認股憑證1張,我是獨資投資的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3至60頁)。

③證人A02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略以:107年3月,B14到店裡邀我

太太(即證人A03)投資,B14當時拿著SPG超級金礦集團投資的文宣來跟我太太A03說明,獲利是每個月給我們投資金額的15%的紅利,我總共投資新台幣700萬,投資款項是用現金交付給我的直接上線B14。分潤是以給分數的方式,我的直接上線B14不讓我們將分潤領出,繼續放在裡面複利滾存,我完全沒有拿到任何的紅利。B14是我的直接上線,A04是B14的下線,A15是SPG的執行長,林○毅是SPG是大股東,龍○俊是SPG的頂端上線,A14是SPG頂端上線,雷○彥是B14的下線,許○為和洪黎明、A14、B14及龍○俊都是SPG集團頂端上線。B14曾經向我表示如果我們有下線的話,可以從下線拿到紅利,但我們不貪心,所以沒有去拉下線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22至454頁)。

④證人A03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B14在107年6月邀請我投資S

PG集團,B14說SPG集團在挖黃金,可以複利滾利,自己管控自己的錢,投資1個單位1萬美元,我跟B14說我沒錢,B14先幫我出,我再給她,B14說利潤為每月百分之15,B14都叫我複利滾存,所以我沒有操作過領取紅利,B14有叫我參加說明會,我有參加B14組成的滿天星集團,B14有撥放她在緬甸採礦的錄影,B14是我的上線等語(見偵5457卷四第13至15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略以:我有參加過5次的說明會,時間地點如警詢筆錄所載,剛開始都是B14上台主持,B14會上台去處理這些下線,我都聽B14的,因為我很相信B14,都是B14先幫我墊投資款,我再連同利息拿給B14,最後1筆200萬元是我自己的錢,是向保險公司借款的,我是透過B14介紹,我才知道SPG集團的投資方案,當時是以公司的名義向我招攬投資,我的上線就是B14,B14有跟我說過投資內容及獲利方式,但我都聽不懂,我只相信B14,B14有說過每月獲利約百分之11至15,B14叫我不要把利潤提領出來,因為可以複利滾存,所以我從來沒領過獲利,B14有跟我說過找下線可以抽錢,每5 萬美金可以抽1萬美金,但我都沒有去招下線,我有聽B14說過太陽集團及滿天星集團,B14說這些公司很正常,我相信B14的關係,就沒有再去追問,B14有跟我說過我是隸屬於滿天星集團等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略以:我的直接上線是B14,當時B14拿著SPG超級金礦集團投資的文宣來跟我說明介紹投資內容,向我宣獲利是每個月會給我們投資金額的15%的分潤,分潤是以系統分數發放,我的先生A02投資27單位,我投資1單位,我總共投資金額新臺幣45萬,投資款項是B14幫我出,我再分批還她,我都領現金給B14,B14旁邊助理幫他點錢,我沒有用匯款,因為B14說公司制度是一定要用現金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54至477頁)。

⑤證人A13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略以:我的直接上線是B14,B14通

知我們去參加投資說明會,我們有在說明會上見面,說明會上林○毅、A15都介紹這個投資每月有11%的分潤,我是將現金新臺幣49萬5千元是參加說明會時直接拿給我的上線B14,我用新臺幣49萬5千元取得SPG集團總計1股,有取得認股憑證1張,我是獨資投資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9至281頁)。

⑥證人A09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B14在107年4月邀請我投資S

PG集團,B14宣稱在緬甸有挖金礦,有給我看影片,要集合大家的錢投資,並有拿出文宣且表示每月有百分之15至20的利潤,我都是拿現金給B14,都沒有任何獲利,B14要我加入一個平台,都是B14幫我操作的,我在平台上看到有錢進來,B14就要我再繼續投資等語(見偵5457卷三第407至409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略以:我是因為信任一位主治醫師才投資SPG集團的投資方案,我是將投資款項交給B14,並有參加說明會,B14並有拿SPG集團的投資方案文宣給我,B14跟我說投資100萬元的話,可能10至11月可以還本,B14說這筆錢等於拿去讓他們挖礦,如果挖礦成功,就會有利潤給我們,也有給我看挖礦的影片,B14都有在說明會上台說SPG集團的運作模式,且要我們去招攬下線,但我始終找不到人投資,我有拿到公司的憑證,他們就是一家公司招募基金要去挖礦,被告B14是滿天星集團,再更上面是A14的太陽集團,滿天星是太陽集團下面,滿天星跟太陽都在SPG集團底下,都是我直接與滿天星的負責人B14接觸最為方便,B14的上面是A14,A14的上面是林○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85至404頁、卷三第61至71頁)。

⑦證人江○鶯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B14在107年年中邀請我投

資SPG集團,跟我說SPG集團在緬甸挖金礦,B14說看挖多少金礦來計算利潤,B14說按期投資,可以回本1 億,投資款都是現金交付給B14,B14說公司規定不能用匯款的,我有拉陳美珍跟其他的友人當作下線,B14跟我說投資金額很多,可以帶2位朋友,我就帶陳美珍跟那位朋友去緬甸,B14跟緬甸當地人士就要大家投資SPG集團,我沒有到緬甸看金礦,只有看過影片,B14跟我說利潤最少百分之11,但我都沒有拿到利潤等語(見偵5457卷三第397至400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略以:B14於107年中在我家邀約我投資SPG集團,我都是將投資款以現金方式交付給B14,B14說SPG集團在緬甸挖金礦,利潤最少有11%。一開始投資一個單位(新臺幣58萬),B14說按期投資,可以回本一億,我交付的投資款為新臺幣1800萬,我在我家交付現金給B14。B14跟我說投資款項不能用匯款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0至147頁)。⑧證人A04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B14在107年5月邀請我參加S

PG集團的投資,說有個挖礦事業,是實體採礦,B14說她有到緬甸挖出金礦,我說我沒有錢,B14就要借我錢去投資,B14先付,我再還她錢,B14說利潤約每月百分之6至11,我沒有實際去緬甸看過金礦,B14是滿天星的負責人,滿天星這個名稱還是B14取的,B14很早就跟我說不能說是跟她跟我收投資款項,也不能說是B14是我的上線,要說是下線,我的上線是B14等語(見偵5457卷三第133至139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略以:是B14借錢給我去投資,總數達上千萬元,投資款都是B14先幫忙支付,我再從先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帳戶轉到B14的中國信託帳戶,當中我也有親自把錢交給公司顧問,每次金額50、60萬元,另外還有交給「五哥」2次,金額各100多萬元,B14的助理綽號「小將」,都是「小將」發公司帳號給我的,若以直銷界的排線方式的話,B14就是我的上線,SPG集團老闆是J董林○毅,成員有鶴哥、Andy陳玄、B14、許○為等人,A14的角色是SPG 集團太陽團隊總負責人,B14的角色是A14旗下滿天星團隊的總負責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至42頁)。

⑨證人A01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我是B14的特助,工作內容

是司機、陪B14開說明會、收取投資人的投資款項及文書處理,文書處理指的是排線,由B14排線,我再依B14的排線方式幫忙投資人開帳號,排線指直銷太陽線,開帳號係指幫投資人開SPG後臺帳號,我會跟投資人現場點錢,我收完投資款後會全數交給B14,B14把自己該賺的錢扣下來,剩下的錢交給我,由我交給公司,林○毅介紹地下匯兌業者給B14,請B14以後透過地下匯兌把錢轉給林○毅的戶頭,A04等人是小領導,他們是被B14洗腦說要自己拉下線、分享才能賺比較多,因為分享有直推獎金,這裡所稱的直推獎金是指虛擬分數,虛擬分數有分現金分、註冊分,現金分是指可以跟公司申請換現金,手續麻煩、時間長、匯率差,而註冊分是要做市場才有用,做市場就是拉下線,拉到下線後,註冊分及現金分都可以兌換現金,B14在說明會上有表示採礦是真的,宣稱每個月賺上千萬元,並且要投資者跟上,B14的帳號每天都會產生分數,假設有投資人投資新臺幣300萬元,折合美金10萬元,B14的帳上就會有10萬美金的分數,B14就可以用帳號再開10萬美金的帳號,開給投資人,但投資人不知道這個分數是B14的帳號裡面的分數給他的,他們的話術叫「對沖」,B14是滿天星團隊的領導,而滿天星是太陽團的子團隊等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一開始B14等人是用超級金礦公司的名義來吸金,自己招攬的下線越多,下線的投資金額越多,上線的業績越好,滿天星幫SPG集團做業績,是SPG集團底下的團隊等語(見偵5457卷四第53至57頁、139至145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略以:B14起初說她有投資SPG集團專案,她當時跟我講說SPG集團投資的真實性,帶著我去開會,請我協助她一些作業,她起初大概投資200萬元至300萬元,我不清楚她後來陸續增加的金額,後來她找林○毅討錢的時候,實際金額是講說3000多萬元,我有參加過10次以上SPG集團的說明會,國內國外都有參加過,他們有點像頒獎典禮的概念,誰業績做多少,就去頒獎。國內的SPG集團說明會主持人大部分就是林○毅或是許○為,有時候是A14。林○毅主持內容不外乎就是礦的真實性、各個領導投資多少錢、帶領多少人、團隊多大,激昂去遊說坐在下面的投資人,A14跟B14像是去幫他們幫腔附和、遊說,我在警詢時提出之組織排線圖是從B14那邊得來的,有一部分是她傳給我的,跟我說哪幾顆球要KEY在哪幾個帳號下方、誰做多少、或是有哪幾個帳號的分數要集中,翻拍的部分沒有幾張,但絕大部分都是從B14那邊,用LINE傳給我的,還有部分是印出來貼給我的,但我都會弄丟,所以都會印出來,會員名冊應該也是B14翻拍或傳過來給我的,因為B14會記錄誰投資多少錢、投資在哪裡,我擔任助理前期大概在107年,B14跟會員收多少錢,隔一天會跟我講說要交多少錢給上面的昊天顧問,金額都是幾百萬元,據我所知,電腦裡面也是沒有找到任何東西,我也只能提供對話紀錄,因為他們其實都會去避開一些敏感的話題,甚至投資人可能要跟B14簽收據,她跟A14基本上都不會去做一個簽收的動作,林○毅、A15原本對外都說是老闆,後期出事後,A15就不承認他是老闆,龍○俊跟洪黎明就是幫A14處理一些金流、業務上的往來,A14跟B14一樣是大領導,我不是很清楚A14跟B14之間的關係,但基本上B14就是A14號稱他底下最大的團隊,A14就是太陽團隊,滿天星團隊就是太陽團隊底下最大的團隊。「大領導」的意思就是業績做最大的,絕大部分去向投資SPG集團的下線投資人收錢都會是我跟B14一同去,少部分是她會委託我去收,收回來的錢會點收,點收完後會放到自己放錢的地方,後期要繳給公司或者地下匯兌的金額,會在另外點,再跟地下匯兌清算,A10算是B14自己下去收的,我有跟江○鶯收過,沒有收過A02的,只有跟A03收過,我沒看過A13,有跟A04收過款項,裡面是否有包括洪○帛和A05的錢我不知道,我在後期有點搞不清楚誰是誰的下線,我只知道洪○帛事後說把錢交給A04,A07初期有一部分,她去台北開會的時候,在會場交付給我的,後期有一筆600萬至700萬元,A07是交給B14的先生,請她先生再用行李箱帶回來,我不知道跟A07收的投資款有無包括B13的投資款,我提供的組織圖可以看出第一排全部都是她的帳號,她會把所有的帳號集中到一顆主帳號,而這些分數是可以開帳號給會員與投資人,我收完錢後一定都會點交給B14,她要交付多少費用給公司或是地下匯兌的部分,她都會點出來,林○毅知道B14的業績做得非常大的情況下,因為原本的資金是交給A14,A14也是將資金交給公司,前段時間水錢賺了1000多萬元,也都不知情,林○毅就直接說:「直接交資金交給地下匯兌,水錢自己賺。」,才會有匯錢給地下匯兌的斷層出來,從那之後,極少會把資金交給A14他們,基本上都是交給地下匯兌,地下匯兌再把資金打給林○毅,對話紀錄中的「Sherry」就是B14,「驪城珠寶銀飾」就是我,我當時對B14說「現在我也不知道收錢好還是不要收。」是因為公司不出金了,我會去為那些投資人緊張,所以公司不出金的話會有問題,但基本上我得到的命令就是一樣照收,推薦可以將分數換成現金,我換成現金的價格是

1:34美金,賣掉的分數可能有匯率的價差,若是自己推薦的話,匯率會比較好一點,且不用等公司,能馬上換現金,B14一定會去說明會,幾乎都會上台,大概就是說一個月賺多少錢、多真實、她有去過礦場,這些都是真的,老闆找的到、看的到人,一般在講完後,譬如A04找了一個人來聽,聽完B14講完後,他就會找A04投資這個過程,A04會跟他講說:「這是我們大領導,她一個月賺多少錢。」,大家可能會互相討論每個月賺多少錢,我綽號「小將」,去收款項時像是鈔票用綁著的都不會數,可能是數那些106萬元後面的6萬元,在現場點收,B14之前做佳聯跟鑫品傳直銷的時候,在那邊也算是做到很高層,所以她認識的人非常多,因為她在佳聯那邊可能做的很好,賺了不少錢,大家就會比較嚮往她的賺錢模式。而基本上她跟人家說她在做什麼,大家都會比較信任她,而幾乎百發百中,因為大家都把她定義為一個偶像了,像B14會去跟A03講說:「女人要靠自己,不要靠老公。」,並跟她說:「要學會獨立賺錢,每個月可以賺多少錢,以後就可以不用靠先生,也不用看先生臉色等等。」大概類似這類的話,因為A03是B14在佳聯的客戶,她知道B14很會賺錢,就會去嚮往她的賺錢方式,當B14說什麼,她基本上就會做什麼,其他下線的招攬過程幾乎都大同小異,跟這些下線介紹這些SPG集團投資機會時,會提供相關的DM或是投資文宣,還有PPT等,介紹公司、賺多少錢、如何排線、投資多少錢、每個月多少錢獲利的PPT,還有會先放影片,影片放完在介紹公司制度,講完公司制度在去講說哪一個領導賺多少錢。業績就是底下所有人加起來投資的總金額,招攬的下線越多,下線的投資金額越多,上線的業績就會越好,因為是大領導開帳號給投資人,大領導收到錢後,有權限開帳號給下面的會員,但是底下的人沒有權限,而即使有權限,但也要去買現金分跟註冊分,基本上投資人都有一定的年紀,他們不會去學習跟理解這種開帳號的流程,所以基本上都是透過B14去開的,B14就是滿天星團隊的大領導,滿天星幫SPG集團做業績,就是SPG集團底下的團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7至268頁)。

⑩證人A07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是B14找我投資SPG 超級金

礦投資案,我有看過B14去緬甸的影片,而且我相信B14不會騙我,我才把錢交給B14等語(見偵5457卷二第393至397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略以:B14有拿SPG超級金礦投資案的文宣給我,我在說明會上有看到B14去緬甸挖金礦現場的影片,所以認為是真的有挖金礦,投資SPG超級金礦之投資款項都要用現金,我原先只認識B14,所以投資款項都是用現金的方式給B14,後來透過B14認識顧問阿哲,所以也有把投資款項交給阿哲,這是B14指示我的,在說明會上他們表示這是一間挖金礦的公司,叫我們參與這個公司的投資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48至368、384至385頁)。

⑪證人A05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是A04帶我去柬埔寨聽SPG投

資案說明會時有提供我投資方案文宣,在大會上是由老闆和B14進行投資的講解,之後A04再跟我仔細介紹,我就投資了新臺幣26萬4千元,A15是SPG的執行長,在柬埔寨的SPG投資說明會時向我們說明投資方案,B14是績優的上線投資人,我有看到她上台去領獎,A04是我的直屬上線領導人,她負責向我收取投資款項,跟我說明投資內容及獲利方式,我曾經在說明會見過A15、B14、A04,我是107年11月12日開始投資,我與洪○帛去A04開的芸裳服飾店,我把現金新臺幣26萬4千元交給A04,當時A04開立投資的資料含SPG投資圖、股權申請書、認股憑證等資料給我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3至49頁、75頁)。

⑫證人洪○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林○毅是SPG的老闆,在說

明會上講解礦區的進度,投資的所有事項以及獲利願景,A15是執行長,講解虛擬貨幣部分,B14則是SPG集團發言人、分享人及見證人,被告B14組織了「滿天星團隊」,專門招募SPG集團下線投資人,是SPG集團幹部之一,A04是我的直屬上線領導人,也是B14的下線,負責向我收取投資款項,說明投資內容及獲利方式,我有出席SPG集團在臺中潮港城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該次投資說明會主講人是B14,B14在投資說明會上表示所有事情都跟影片播放一模一樣,SPG集團確實有在緬甸採集金礦,107年11月12日開始,我透過A05介紹認識A04,A04跟我說緬甸有金礦可開採,並給我一份超級金礦控股集團的資料,用預購黃金方式可以分紅,每個月利潤約有10 %左右,我於107年11月12日拿了2筆各新臺幣52萬8千元,因為投資要用美金,當時匯率是33元,換算我投資就是新臺幣0000000元,我將投資款項現金拿到A04的服飾店給A04,A04在我拿現金給她後,在108年5月19日在A04的住處將認股憑證、股權申請書交給我,登載內容為我的會員編號CN08125及我總共投資金額3.2萬美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0至75頁)。

⑬證人B13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我在107年11月投資了SPG金

礦投資方案,投資方案內容都是A07跟我介紹的,我的直接上線是A07,林○毅及A15是SPG集團的負責人,林○毅及A15在說明會上都會上台發言,B14是SPG集團的見證人,是SPG集團幹部之一,我一共投資1萬6千元美金,換算新臺幣約52萬8千元,投資款項我是直接將現金拿給陳珮安,陳珮安跟我說要拿現金,不要用轉帳的方式。我沒有拿到認股憑證,但A07有給我SPG系統內的球號等語(見偵5457卷二第335至343頁)。

自上開證人等證述內容,可知被告參加SPG集團在國內外舉辦的大型投資說明會,且說明會中上台宣傳SPG集團投資方案之真實性,積極向他人解說SPG集團投資方案制度,並以高額報酬、「複利滾存」等話術鼓吹前揭證人A10、江○鶯、陳○林、A09、A08等人投資,被告積極招攬投資的對象眾多,屬於本罪所稱之「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且SPG集團承諾之月息高達15%(年息180%),顯然遠高於一般合法金融機構之定存利率,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業如前述,SPG集團符合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要件,被告招攬不特定人投資SPG集團,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至為灼然。

㈡SPG集團同時為變質多層次傳銷組織,被告以SPG集團名義介

紹他人參加為其主要收入來源,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

⒈按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

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項之處罰規定刪除,係因配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單獨立法,而將該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項之規定,改移列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故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適用,與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項應無二致,先予敘明。而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第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以,多層次傳銷制度,係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詳言之,介紹他人加入,本屬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惟如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此實悖於事理之常,而為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規範範疇,至其構成要素為:①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②係以由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即「平行擴散性」);③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又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之行為人,應依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處罰。此因正常多層次傳銷之目的,應是在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惟倘若在多層次傳銷組織中,「上線」只靠不斷介紹「下線」加入,而收取未合於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代價,並將部分代價充為「上線」之酬勞(獎金),「下線」之加入亦非為取得商品或服務之使用,僅係圖謀再介紹「下線」後得收取之酬勞(獎金),亦即「上線」僅係藉由介紹「下線」之加入,來獲得報酬,則該多層次傳銷組織一旦解體,勢將破壞市場機制,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將此種非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予以明文禁止,並於同法第29條課予刑事責任。亦即,倘若多層次傳銷行為中所推廣、銷售之商品或服務僅流於形式,並無實質內涵,或屬可有可無,而有虛化之現象,卻仍以介紹他人參加繳納一定代價作為收入來源,實際上不在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自屬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之核心類型,而為法所不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0號判決意旨參照)。⒉SPG集團採多層次傳銷方式推廣,先加入的上線可以抽取下線

加入者的一定比例投資金額,此有卷附SPG集團文宣資料可參(見他5561卷第33、35頁):⒊另審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31號調卷資料中

,證人即另案被告陳○華供稱:我有1個主帳號,5個小帳號,每個主帳號其中1個小帳號可掛上別人的主帳號,我的其中1個小帳號有掛其他投資人,他就是我的下線,這樣我就可以領取動態直推獎金,而掛在我的小帳號下面的SPG會員,如果有招攬其他投資人,我也可以領取更多動態獎金,但是會依照層數減少獎金比例,直推獎金是最高的,除此之外,還可以領取20層以內下線的動態獎金,但實際的制度內容要以SPG電子合約內容為主等語綦詳(見北檢偵6768卷二323至329頁)。再觀諸前揭調卷資料中,投資人暱稱「AHIMA」與所稱採礦老闆鄧總即「奶油王子」間之對話紀錄,「AHIMA」表示「我是台灣勝董的朋友,我也是SPG的會員,想問一下您SPG公司和您現在的合作的怎麼樣?公司有出金嗎?」,「奶油王子」則回稱「看在你是勝董的朋友,那就直說了吧我跟SPG早就沒有關係了,合約早已經終止,你們SPG公司從去年5月份和我簽約後基本沒按合約內容做事,基本什麼都沒有投資就買了幾顆雷管,連工人工資都沒發,不想多說了,以後關於你們SPG任何事情不要打擾我」、「AHIMA」表示「SPG公司的人有聯繫要去礦山找你嗎」、「奶油王子」則回稱「沒有」、「AHIMA」表示「鄧總您好聽說SPG的鶴總要到礦山找您重新談礦山合作的事情」、「奶油王子」則回稱「沒有這事」(見北檢他7966號卷第447頁)。是依照對話紀錄可知,SPG集團根本沒有實際採礦行為,沒有從販售黃金中獲取利潤,當投資者要求兌現出金時,SPG集團只好拿下線所繳的開戶現金,給付給上線出金使用,一直「拿後金補前金」,並衡以被告亦供稱:SPG集團投資制度的利潤來源,就是代數獎金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02頁),則SPG集團之投資方案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所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方式,足堪認定。

㈢被告確有親收現金投資款之事實:

⒈依①證人A10證述:於銀行外兩次面交共約320餘萬元現金予被

告,被告有當場點算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9至50頁);②證人江○鶯證述:基於十幾年交情信任B14,陸續交付高達約1,800萬元現金予B14,無任何收據,均由B14與助理收走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0至132頁);③證人A13證述:在說明會現場將49萬5000元現金交給B14(見本院卷二第273頁);④證人A08證述:交付現金共約62萬餘元,並當庭提出被告親筆書寫之投資排線與方案筆記(見本院卷二第370至371、382、415至423頁);⑤證人A09證述:經介紹認識B14後,5至6次面交共計379萬5千元現金予B14,並提出存摺提款紀錄及與助理A01之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三第63至67頁);⑥證人A03及其配偶A02證述:B14頻繁至其店內遊說,並教導「架空橋」排線手法,A03因此陸續交付高達610萬餘元現金(見本院卷一第445至448、455至458頁),觀諸前開證人之證詞,就被告收款方式均為現金、被告助理A01有時在場等細節均相符,足徵其等所述非虛。

⒉再觀諸證人A09、證人A01提出以「收錢」作為關鍵字搜尋之

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三第153至157頁,同偵5457卷二第85至89頁),帳號「Sherry01」即被告、「驪城珠寶銀飾」為證人A01,2人於107年9月16日至108年11月17日均提到「收錢」,收錢對象有「阿哲」、「時鐘陳」、「陳姐」、「May」等人,且108年1月20日被告對證人A01說:「明天向蕭醫生收錢」等語,佐以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即被告遭搜索時當場扣得之手寫資料,上載有:「『E 30』、『麗800』 、『時500 』、『姜300』、『達100』 」等字樣(見偵5457卷三第21

5 頁),被告亦供稱此處「姜300」應係指告訴人A10,可推知其他數字之前亦為某不詳投資人,若被告並未經手投資人款項,何以須於資料上特地寫下各人投資金額?由此亦可徵被告確實有向多數人收款。

⒊被告辯稱僅向證人A08一人收過款項並代為轉交,沒有向其他人收款等語,純屬卸責之詞,委無足取。

四、被告辯稱其僅為單純投資人及受害者,未擔任幹部,未經手利潤,且說明會僅係上台分享投資心得云云。惟查:

㈠綜觀前揭證人A01、A08、A03等人於本案審理時之證述,被告

不僅於SPG集團舉辦之大型說明會中以「陳千萬」上台,分享自己一個月賺多少錢、多真實、去過礦場,擔保SPG集團文宣真實性等(見本院卷二第254、262頁),更親自手寫投資筆記教導A08、向A03遊說「架空橋」可抽取20%佣金。佐以證人A01提出之部分排線組織圖(見偵5457卷二第83頁)、被告對證人A01指示:「1.舊線CP集中 2.SPG OTC OK?」之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三第103 頁),足證被告確有積極招攬下線、主導下線排線,並藉此獲利等行為,絕非單純立於SPG集團對立面之被害人。

㈡又依證人A01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其受B14指派,陪同向A03

、江○鶯、A08、A09等人點收鉅額現金,B14擁有SPG後臺帳號開啟權限,會將收取之資金扣除其自身應得之利潤部分,剩餘才上繳公司或交由地下匯兌,投資人帳號皆掛在B14「滿天星團隊」主帳號下方,由其賺取分數與利潤等語(見本院卷二249至250頁、253頁),足徵被告實質掌控收取之資金流向與SPG集團使用之WOPAY支付平台帳號權限,屬SPG集團幹部層級,且經手利潤分配。

㈢另衡以調卷資料中,另案被告李奕緯扣案之「台灣業績」業

績報表中列出「太陽團隊」,復依A14所在的「SPG真正億萬礦主」群組之對話紀錄截圖,A14提到「雪惠滿天星團隊預購250萬已入單」,並且把滿天星團隊跟「太陽花錦華團隊」、「江總慧純團隊」等並列,最後寫「合計太陽」預購1356萬(見北檢偵67684卷四第167頁);A14在「太陽顧問群」群組中有提到太陽團隊各領導配屬顧問,其中的領導「雪寶」分配到的是顧問「愛迪生」(見北檢偵第11027卷二第791頁),佐以證人A09提出微信暱稱「Energy」之人的個人資料頁面,該人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即案發時被告之手機號碼,頁面中顯示該人在手機通訊錄中被輸入為「雪寶」(見本院卷三第91頁)。況依另案被告陳○華另案證稱:B14是太陽團隊的成員,且業績是第一名等語(見北檢6768卷二第250 、325頁);另案被告簡嘉宏在另案證稱:我有聽過太陽團隊、彩虹團隊、戰神團隊、CKEY團隊、錢總團隊、東盟團隊、勝利團隊,太陽團隊的隊長姓陳,綽號陳玄,他底下有一個叫B14,我有接觸過等語(見北檢偵6768卷三第457頁)。可見SPG集團太陽團隊下之滿天星團隊會以被告作為「領導」分配顧問、計算業績,且被告之業績表現甚佳,以致於SPG集團其他團隊之人亦接觸過被告,則被告為SPG集團之幹部,並非僅係單純投資人等節,足堪認定。

㈣另細觀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紀錄內容,其上寫有「手機

X2不見OK」、「合約有用?會不利」、「吳→我→○→○」、「可講排一直線,有領代數獎金,都有罪?」、「告詐欺,但會因為被告人數多、上下線模式轉銀行法?」、「自己投領利潤也算不法所得」、「大家說法要統一」、「不要由下往上咬」等語,且據被告供稱:偵5457卷三第209頁筆記右上角寫「10/14張」是10月14日的時候,有請教一位姓張的律師,卷三第217頁左上角寫「吳」應該也是一位律師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00、102頁)。而本案告訴人洪○帛、A05係於109年7月1日至臺中地檢署按鈴申告,而被告手寫之諮詢律師時間為109年10月14日,早在被告110年2月1日遭搜索前,被告就自身所為本案犯行諮詢律師時之紀錄,益徵被告係為了規避法律責任而預先計畫,被告就其違反銀行法、多層次傳銷法之犯行具有直接故意,已臻明瞭。

㈤至證人即另案被告A15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略以:B14在SPG集團

扮演的角色是投資客,我認識被告B14,但我跟她不熟、沒有什麼交集,她到投資說明會也是聽,底下有很多會員,而且她沒有上台,我沒有看過她上台,因為我沒有管錢,她有沒有將投資的錢交給誰我並不清楚,也不曉得她投資多少錢、是獲利還是賠錢,且所有會員帳號都是由公司產生的,她自己沒有辦法產生會員,不過,B14自己曾有上礦山去看,他們那時候上去,每一個團員有煉一條小金條給他們,他們實際看過礦洞含金量覺得OK才去投資,至於她有無跟其他投資者招攬投資,我不清楚,她也沒有跟我提過或詢問過招攬投資的事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3至41頁);證人即另案被告A14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略以:B14在SPG超級金礦集團裡面擔任的角色就是投資者,我也不知道她投資了多少錢,老闆(指林○毅)親自跟我們講,錢由他收走並拿去礦區,說明會時我們有時候會在現場看到B14,因為有很多人都會去,但我對B14有無上台講話沒有什麼印象,不過我聽到當初有很多朋友被約去看金礦,所以若有的話,是不是她上去分享有摸到、採到金礦,至於有部分證人表示B14是SPG集團的發言人,我覺得可能大家有誤解,因為當初是大家一起去跟老闆認識的,另外,B14並不是我太陽團隊的人,太陽團隊是老闆當初對外所述之團隊,在太陽團隊之前,B14是有跟我去做鑫品生醫,那時候叫做太陽團隊,至於她是否跟滿天星團隊有關、是滿天星團隊的何種人物,我不是很清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81至296頁)。此2人就被告在SPG集團的角色、有無在說明會中上台等節之證述內容,核與前揭其他證人截然不同,同時極力強調自己亦僅為SPG集團投資之被害人,與前引之SPG集團「台灣業績」業績報表、「SPG真正億萬礦主」群組之對話紀錄截圖等客觀證據內容已有不符,又審酌證人A15、A14身為另案被告,極有動機刻意淡化SPG集團具組織性、利潤分配制度、招攬下線之行為,其等證詞之可信性實令人存疑,難以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被告與辯護人所辯均屬卸責之詞,核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B14所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以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同法第18條之非法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罪。

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以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同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而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所稱「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是被告本案於107年間所持續實行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行為,應包括論以一罪。

三、被告基於同一犯罪決意及犯罪計畫之單一行為,同時觸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非法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四、被告與另案被告林○毅、A15及A14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關於銀行法第125條之4部分:被告B14自偵查起至審理中始終矢口否認犯行,且未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自無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B14明知SPG集團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藉發放高額報酬、獎金、紅利等為號召,向不特定多數人違法收受存款,仍為圖一己之高額佣金與獎金,利用其從事直銷事業多年之影響力,在SPG集團成立「滿天星團隊」,積極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導致不特定投資人受高利潤之吸引而源源不絕地加入,參與人數不斷擴展,並受有損失,對國家、社會金融秩序管理造成危害,影響廣大投資人之權益,造成之損害甚鉅;考量被告居於SPG集團之重要層級、招攬下線人數及吸收資金規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衡以被告犯後始終飾詞狡辯,推諉卸責,迄今未賠償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損失之犯後態度;另參考告訴人及被害人於審理中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一第453至454、477頁、卷二第75、147、281、404頁、卷四第60頁、卷五第307至309頁);暨衡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美容健康產品及生物科技產品的業務、沒有未成年子女,不用撫養父母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五第293頁)及被告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肆、沒收

一、犯罪所得部分㈠按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

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犯銀行法之罪者,自應適用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有關沒收之規定。至該法未規定之其餘有關沒收之範圍、方法及執行方式,自仍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適用。是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自不得再對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72號、第21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因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款,將下線投資掛於自

身主帳號下所獲取之團隊獎金或佣金共新臺幣622萬549元,為其非法吸金罪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爰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說明如下:

⒈本院審酌起訴書附表所載之被告非法吸收資金數額係以SPG集

團換發之認股憑證為準進行換算,與告訴人或被害人等實際交付之投資金額未盡相符,爰以附表一所示之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內容為主,輔以卷附帳戶交易明細、SPG集團換發之股權憑證等資料為綜合認定,計算被告本案所收取之投資款,應共計為新臺幣3156萬4745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627000+0000000+0000000+0000000+495000+0000000+264000+528000=00000000)。

⒉而被告所獲得之佣金,本院亦考量起訴意旨一律以投資金額

之20%計算,未區分附表一所示之人是否均為被告直接下線或第二代下線,此部分容有未洽;至被告及辯護人於審理時雖主張以「投資金額所獲紅利」為計算基準,然被告矢口否認有招攬如附表一所示下線,亦未提出其下線所獲紅利之相關利潤分配資料佐證,徒託空言,難以憑採。本院爰以前揭SPG集團文宣中所載團隊獎金(即佣金)係「第一層20%、第二至五層15%」為計算基準,以附表一編號1至8實際交付之金額為第一層,附表一編號9至11實際交付之金額為第二層,認被告所獲取之佣金即為新臺幣622萬549元(計算式:第一層0000000+0000000+627000+0000000+0000000+0000000+495000=00000000,00000000×20%=0000000;第二層0000000+264000+528000=0000000,0000000×15%=277200;0000000+277200=0000000),就此部分宣告沒收、追徵如前述。

㈢被告就其所收取之投資款即新臺幣3156萬4745元,扣除佣金

即新臺幣622萬549元後之款項,依前揭證人A01之證述,被告係直接或轉由地下匯兌業者上交予SPG集團,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等款項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倘仍對其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爰不就此部分對其諭知沒收或追徵。

二、犯罪所用之物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物,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郵局存摺的部分都沒有相關,中國信託存摺帳戶有領錢要投資,台新沒有用在本案款項提領,Iphone8、Iphone X,這兩支手機有加入SPG的群組,手機是我的,所謂攻防答辯是我自己寫的,其實不是攻防答辯,只是我請教律師問題的札記等語。可知附表三編號2、3、5至7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用以實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所用之物,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物,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至附表三編號8、9,非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不予宣告沒收。

三、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不動產,係被告於本案前所購入,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五第106頁),並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附卷可參(見警聲扣12卷第9頁),無證據足認係被告以以本案犯罪所得購買,爰不諭知沒收,但仍屬被告之責任財產,得為日後檢察官追徵或執行之標的,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陳君瑜、陳敬暐、蕭如娟、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法 官 劉佳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麗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29條之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附表一:告訴人或被害人投資金額】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投資 時間 直接 上線 起訴書所載投資金額 (以認股憑證換算) 實際交付投資金額 交付投資金額方式 交付對象 1 A09 107年4月 B 1 4 共投資51球,總金額27.15萬美元,換算成新臺幣918萬5100元(當時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4) 備註:SPG認股憑證、SPG投資圖、DAEAP交易所畫面、SPG認股憑證、樹狀圖翻拍照片暨說明(偵5457卷二第197、211、212至220頁) 新臺幣379萬5000元 現金交付 B14 2 A04 107年5月 B 1 4 新臺幣1000餘萬元 備註:無憑證 新臺幣700萬元 匯款及現金交付 B14及SPG集團之行政人員 3 A08 107年8月 B 1 4 投資1000美金12球、1萬美元2球,共計投資3萬2000美元,換算成新臺幣105萬6000元(當時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3) 備註:SPG認股憑證(偵5457卷二第119至120頁)、DAEPOTC網頁畫面截圖(偵5457卷二第121頁) 新臺幣62萬7,000元(第1次36.3萬元,第2次26.4萬元) 現金交付 B14 4 A10 107年8月 B 1 4 投資1萬美元2球、5萬美元2球、1000美元6球,共計12萬6000美元,換算成新臺幣415萬8000元(當時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3) 備註:SPG投資圖、認股憑證(他5561卷第489頁、第492頁) 新臺幣316萬4436元(第1次198萬元,第2次118萬4436元) 現金交付 B14 5 江○鶯 107年10月 B 1 4 江○鶯與陳○麗共同投資標1000美元8球、5萬美元6球,江○鶯占百分之80,共計24萬6400美元,換算成新臺幣813萬1200元(當時美元與台幣匯率為1比33) 備註:SPG認股憑證(偵5457卷二第241至243頁)、SPG股權換算方式資料(偵5457卷四第185頁) 新臺幣853萬5309元 備註: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65至71頁) 現金交付 B14 6 A02 107年10月 B 1 4 投資1萬美元1球、5萬美元6球、1000美元19球,共計投資32萬9000美元金換算成新臺幣1085萬7000元(當時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3) 備註:SPG認股憑證(偵5457卷二第147至148頁)、SPG股權申請書(同卷第29頁) 本身未親自參與,資金由妻子A03統籌 現金交付 B14 7 A03 107年10月 B 1 4 投資1萬5000美元1球,換算為新臺幣49萬5000元(當時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3) 備註:SPG認股憑證(他5561卷第479至480頁) 夫妻合計投入金額約新臺幣610萬至613萬元 8 A13 107年10月 B 1 4 投資金額1萬美元1球、1000美元5球,共計1萬5000美元,換算成新臺幣為49萬5000元(當時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3) 備註:SPG認股憑證(偵5457卷二第183頁) 新臺幣49萬5000元 現金交付 B14 9 洪○帛 107年11月 A 0 4 投資1萬美元2球、1000美金12球,共計3萬2000美元,換算成新臺幣105萬6000元(當時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3) 備註:SPG投資圖、股權申請書暨認股憑證(他5561卷第69頁、第71至73頁)、臺灣銀行水湳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偵16262卷一第387頁) 新臺幣105萬6000元 現金交付 A04 (A04之上線為被告B14。) 10 A05 107年11月 A 0 4 投資1萬美金0.5球、1000美金3球,共計8000美元,換算成新臺幣26萬4000元(當時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3) 備註:SPG投資圖(他卷第87頁) 新臺幣26萬4000元 現金交付 A04 (A04之上線為被告B14。) 11 B13 107年11月 A 0 7 投資1萬美元1球、1000美元6球,總計1萬6000美元,換算成新臺幣52萬8000元(當時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3) 備註:SPG投資圖暨認股憑證(同卷第315頁、第317頁) (未傳喚到院) 現金交付 A07 (A07之上線為被告B14。)

【附表二:證據清單】供 述 證 據 一、人證 ㈠本案起訴範圍 1.證人即被害人洪○帛 (1)109年7月1日偵訊筆錄(109他5561卷第9至11頁) (2)109年8月12日警詢筆錄(110偵16262卷一第375至379頁)(3)110年5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5457卷四第163至168頁、結文第169頁)(110金訴459卷二第487至492頁) (4)110年10月7日審判筆錄(110金訴459卷一第477至478頁)(5)110年10月14日審判筆錄【具結】(110金訴459卷二第50至75頁、結文第81頁) 2.證人即被害人A05 (1)109年7月1日偵訊筆錄(109他5561卷第9至11頁) (2)109年8月12日警詢筆錄(110偵16262卷一第407至410頁) (3)110年10月7日審判筆錄(110金訴459卷一第477至478頁)(4)110年10月14日審判筆錄【具結】(110金訴459卷二第43至49頁、第75頁、結文第81頁) 3.證人即被害人A08 (1)109年9月15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二第97至105頁) (2)110年2月25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5457卷四第33至35頁、結文第37頁) (3)110年11月11日審判筆錄【具結】(110金訴459卷二第369至385頁、結文第411頁) 4.證人即被害人A10 (1)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二第123至126頁) (2)110年2月25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5457卷四第43至45頁、結文第47頁) (3)110年12月16日審判筆錄【具結】(110金訴459卷三第43至60頁、結文第77頁) 5.證人即被害人A02 (1)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二第135至139頁) (2)110年2月25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5457卷四第21至23頁、結文第25頁) (3)110年10月7日審判筆錄【具結】(110金訴459卷一第422至454頁、結文第481頁) 6.證人即被害人A03 (1)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二第149至152頁) (2)110年2月25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5457卷四第13至15頁、結文第17頁) (3)110年10月7日審判筆錄【具結】(110金訴459卷一第454至477頁、第483頁) 7.證人即被害人A13 (1)109年9月15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二第161至169頁) (2)110年11月1日審判筆錄【具結】(110金訴459卷二第269至281頁、結文第303頁) 8.證人即被害人A09 (1)109年9月28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二第185至193頁) (2)110年2月23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5457卷三第407至409頁、結文第411頁) (3)110年11月11日審判筆錄【具結】(110金訴459卷二第385至404頁、結文第413頁) (4)110年12月16日審判筆錄【具結】(110金訴459卷三第61至71頁、結文第79頁) 9.證人即被害人B13 (1)109年9月23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二第335至343頁) 10.證人A12 (1)109年9月17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二第221至227頁) (2)110年2月23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5457卷三第399至400頁、結文第403頁) (3)110年10月28日審判筆錄【具結】(110金訴459卷二第147至153頁、結文第159頁) 11.證人即被害人江○鶯 (1)110年2月23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5457卷三第397至400頁、結文第401頁) (2)110年10月28日審判筆錄【具結】(110金訴459卷二第130至147頁、結文第157頁) 12.證人即被害人A04 (1)109年5月15日警詢筆錄(110偵16262卷一第211至213頁) (2)109年8月14日警詢筆錄(110偵16262卷一第215至217頁) (3)110年2月1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三第105至112頁) (4)110年2月2日【10時3分】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三第113至117頁) (5)110年2月2日【12時1分】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三第119至121頁) (6)110年2月2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5457卷三第133至139頁、結文第141頁) (7)110年5月4日偵訊筆錄(110偵5457卷四第153至156頁) (8)110年10月14日審判筆錄【具結】(110金訴459卷二第15至42頁、結文第79頁) (9)109年9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臺中地檢109他7121卷第89至91頁、第95頁,-北院112金重訴31號案件調卷資料) 13.證人A01 (1)109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二第75至78頁) (2)110年2月24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四第85至89頁) (3)110年3月2日警詢筆錄(110金訴459卷一第171至176頁)(中市警四分偵0000000000卷第31至36頁) (4)110年3月2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5457卷四第53至57頁、結文第59頁) (5)110年4月29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5457卷四第139至145頁、結文第147頁) (6)110年11月1日審判筆錄【具結】(110金訴459卷二第237至268頁、結文第301頁)--本院調卷資料【110偵31556案件】-- (7)110年11月1日偵訊筆錄【110偵31556、14126案件】(110偵31556卷第53至55頁)(8)110年12月27日偵訊筆錄(110偵31556卷第171至172頁)--本院調卷資料【110偵25441案件】 (9)110年12月10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25441卷第33至36頁、結文第39頁) 14.證人A07 (1)110年2月1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二第259至264頁) (2)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二第299至302頁) (3)110年2月2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5457卷二第393至397頁、結文第399頁) (4)110年11月11日審判筆錄【具結】(110金訴459卷二第348至368頁、第384至385頁、結文第409頁) 15.證人高○翔 (1)110年2月1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三第21至27頁) (2)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三第39至40頁) (3)110年2月2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5457卷三第55至59頁、結文第61頁) 16.證人即另案被告A14 (1)110年11月1日審判筆錄【具結】(110金訴459卷二第281至296頁、結文第305頁) (2)110年1月6日警詢筆錄(調卷資料:臺北地檢109他9639卷第115至123頁) (3)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調卷資料: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二第3至20頁) (4)110年4月16日偵訊筆錄【具結】(調卷資料: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二第69至76頁、結文第77頁) 17.證人即另案被告A15 (1)110年12月16日審判筆錄【具結】(110金訴459卷三第13至41頁、結文第75頁) (2)109年5月27日警詢筆錄(108他6306卷第409至417頁) (3)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調卷資料: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二第147至169頁) (4)110年4月15日偵訊筆錄【具結】(調卷資料: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二第199至217頁、結文第219頁) (5)110年4月16日偵訊筆錄(調卷資料: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二第221至222頁) 二、非本案起訴範圍 1.證人張○菊 (1)109年9月23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一第165至171頁) 2.證人吳○娟 (1)109年9月22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一第281至289頁) 3.證人林○瑩 (1)109年9月23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一第305至311頁) 4.證人陳○錡 (1)109年9月22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一第331至339頁) 5.證人吳○民 (1)109年9月22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一第353至361頁) 6.證人陳○憲 (1)109年9月22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一第447至455頁) 7.證人鄧○琴 (1)109年9月15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二第3至11頁) 8.證人黃○德 (1)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二第29至34頁) 9.證人張○如 (1)110年2月1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一第53至5頁) (2)110年2月1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5457卷一第113至119頁、結文第121頁) 10.證人黃○雀 (1)110年2月1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一第147至153頁) (2)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一第155至157頁) (3)110年2月2日偵訊筆錄(110偵5457卷一第241至243頁) 11.證人廖○吟 (1)110年2月1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一第261至270頁) (2)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110偵5457卷一第271至274頁) (3)110年2月2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5457卷一第439至444頁、結文第445頁) 12.證人胡○傑 (1)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110金訴459卷一第153至158頁)(中市警四分偵0000000000卷第21至26頁) (2)110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31556卷第155至156頁、結文第161頁) 13.證人趙○宇 (1)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110金訴459卷一第159至164頁)(中市警四分偵0000000000卷第9至14頁) (2)110年2月9日警詢筆錄(110金訴459卷一第165至170頁)(中市警四分偵0000000000卷第15至19頁) (3)110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31556卷第154至155頁、結文第159頁) 14.證人即另案被告曾駿朋 (1)108年1月16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二第113至119頁) (2)108年1月28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二第121至126頁) (3)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110金訴459卷一第177至180(中市警四分偵0000000000卷第27至30頁) (4)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二第85至98頁) (5)110年4月15日偵訊筆錄【具結】(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二第129至138頁、結文第139頁) (6)110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31556卷第156至157頁、結文第163頁) 15.證人謝○美 (1)111年1月13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31556卷第179至180頁、結文第183頁) 16.證人劉○成 (1)111年1月13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31556卷第180頁、結文第185頁) 17.證人蔡○道 (1)111年4月25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31556卷第211至212頁、結文第223頁) 18.證人劉○妏 (1)111年4月25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31556卷第211至212頁、結文第221頁) 19.證人李○祐 (1)111年4月25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31556卷第211至212頁、結文第227頁) 20.證人許○茗 (1)111年4月25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31556卷第211至212頁、結文第219頁) 21.證人吳○洋 (1)111年4月25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31556卷第211至212頁、結文第215頁) 22.證人龍○俊 (1)110年1月6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09他9638卷第99至107頁) (2)111年2月18日偵訊筆錄(110偵25441卷第47至49頁) 23.證人曾○臻 (1)111年2月18日偵訊筆錄(110偵25441卷第53至56頁) 24.證人雷○彥 (1)109年9月21日偵訊筆錄【具結】(臺中地檢109他7121卷第91至93頁、第97頁) 25.證人徐○純 (1)109年10月8日偵訊筆錄【具結】(臺中地檢109他7121卷第111至114頁、結文第115頁) 26.證人江○彰 (1)109年10月8日偵訊筆錄【具結】(臺中地檢109他7121卷第111至114頁、結文第116頁) 27.證人葉○清 (1)109年10月8日偵訊筆錄【具結】(臺中地檢109他7121卷第111至114頁、結文第117頁) 28.證人劉○伶 (1)109年10月8日偵訊筆錄【具結】(臺中地檢109他7121卷第111至114頁、結文第118頁) 29.證人林○臻 (1)109年10月8日偵訊筆錄【具結】(臺中地檢109他7121卷第111至114頁、結文第119頁) 30.證人即另案被告陳○華 (1)110年1月6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09他9637卷第109至117頁) (2)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二第229至256頁) (3)110年4月16日偵訊筆錄【具結】(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二第323至329頁、結文第331頁) 31.證人鄭○秀 (1)110年1月6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09他9640卷第105至113頁) 32.證人許○為 (1)110年1月6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09他10163卷第81至89頁) 33.證人蔡○憲 (1)110年3月3日偵訊筆錄【具結】(臺北地檢110偵6765卷第9至13頁、結文第15頁) 34.證人陳○陶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5卷第33至56頁) (2)110年4月16日偵訊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5卷第57至62頁) (3)110年11月3日偵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5卷第89至93頁) (4)110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5卷第95至110頁) 35.證人廖○亭 (1)110年11月3日偵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5卷第89至93頁) 36.證人張○哲 (1)109年8月5日偵訊筆錄【具結】(臺北地檢109他7966卷第341至346頁、第347頁) 37.證人鄭○豆 (1)109年8月5日偵訊筆錄【具結】(臺北地檢109他7966卷第341至346頁、第349頁) 38.證人林○彤 (1)109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09他8309卷第145至156頁) (2)109年12月15日偵訊筆錄【具結】(臺北地檢109他8309卷第353至358頁、結文第361頁) 39.證人吳○順 (1)109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09他8309卷第171至181頁) (2)109年12月15日偵訊筆錄【具結】(臺北地檢109他8309卷第353至358頁、結文第367頁) 40.證人黃○蓉 (1)109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09他8309卷第213至220頁) (2)109年12月15日偵訊筆錄【具結】(臺北地檢109他8309卷第353至358頁、結文第363頁) 41.證人陳○貲 (1)109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09他8309卷第229至238頁) (2)109年12月15日偵訊筆錄【具結】(臺北地檢109他8309卷第353至358頁、結文第365頁) 42.證人彭○彤 (1)109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09他8309卷第329至338頁) (2)109年12月15日偵訊筆錄【具結】(臺北地檢109他8309卷第353至358頁、結文第359頁) 43.證人即另案被告黃春煌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第9至15頁) (2)110年4月15日偵訊筆錄【具結】(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第49至51頁、結文第53頁) (3)110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四第35至42頁) 44.證人即另案被告童于珊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第55至67頁) (2)110年4月15日偵訊筆錄【具結】(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第95至103頁、結文第105頁) 45.證人林○翰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第107至121頁) (2)110年4月15日偵訊筆錄【具結】(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第173至179頁、結文第181頁) 46.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健航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第189至203頁) (2)110年4月15日偵訊筆錄【具結】(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第219至225頁、結文第227頁) 47.證人即另案被告彭偉倫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第237至250頁) (2)110年4月15日偵訊筆錄【具結】(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第275至280頁、結文第281頁) 48.證人即另案被告郭巧怡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第289至305頁) (2)110年4月15日偵訊筆錄【具結】(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第323至329頁、結文第331頁) 49.證人即另案被告紀秉成 (1)108年10月23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第355至363頁) (2)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第339至354頁) (3)110年4月16日偵訊筆錄【具結】(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第411至419-1頁、結文第419頁) 50.證人即另案被告胡丁燕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二第341至358頁) (2)110年4月15日偵訊筆錄【具結】(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二第373至382頁、結文第383頁) 51.證人即另案被告李佳霓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三第3至16頁) (2)110年4月15日偵訊筆錄【具結】(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三第49至56頁、結文第57頁) 52.證人即另案被告李昌儀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三第65至82頁) (2)110年4月16日偵訊筆錄【具結】(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三第117至127頁、結文第129頁) (3)110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四第123至139頁) 53.證人即另案被告劉鎮宇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三第139至155頁) (2)110年4月15日偵訊筆錄【具結】(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三第197至205頁、結文第207頁) 54.證人即另案被告謝政哲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三第215至228頁) (2)110年4月16日上午2時3分偵訊筆錄【具結】(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三第255至270頁、結文第271頁) (3)110年4月16日上午3時49分偵訊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三第273至275頁) 55.證人即另案被告曾焱芳 (1)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三第283至311頁) (2)110年4月15日偵訊筆錄【具結】(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三第359至366頁、結文第367頁) (3)110年4月16日偵訊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三第371至374頁) (4)110年4月16日訊問筆錄(110聲羈125卷第73至81頁) 56.證人即另案被告簡嘉宏 (1)110年4月23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三第425至433頁) (2)110年4月23日偵訊筆錄【具結】(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三第455至460頁、結文第461頁) 57.證人鄭○杰 (1)110年8月23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四第3至10頁) 58.證人江○德 (1)110年8月23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四第13至21頁) 59.證人即另案被告古偉宏 (1)110年8月24日警詢筆錄(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四第59至72頁) (2)110年8月24日偵訊筆錄【具結】(臺北地檢110偵6768卷四第97至101頁、結文第109頁) 60.證人張○翔 (1)107年7月25日警詢筆錄(108他6306卷第323至327頁) 61.證人林○源 (1)109年2月26日警詢筆錄(108他6306卷第337至343頁) 62.證人賴○章 (1)109年5月21日警詢筆錄(108他6306卷第377至386頁) 63.證人張○梅 (1)109年7月13日警詢筆錄(108他6306卷第453至460頁) 64.證人伍○純 (1)109年9月4日警詢筆錄(108他6306卷第479至491頁) 65.證人林○琪 (1)109年9月14日警詢筆錄(108他6306卷第499至508頁) 66.證人詹○博 (1)109年9月14日警詢筆錄(108他6306卷第511至519頁) 67.證人李○耘 (1)109年11月2日警詢筆錄(108他6306卷第535至543頁) (2)109年11月2日偵訊筆錄【具結】(108他6306卷第563至567頁、結文第569頁) 二、被告B14 ㈠本案卷 1.110年2月1日警詢筆錄(偵5457卷三第175至179頁) 2.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偵5457卷三第185至195頁) 3.110年2月2日偵訊筆錄(偵5457卷三第235至239頁) 4.110年2月3日訊問筆錄(聲羈80卷第23至26頁) 5.110年3月5日警詢筆錄(偵5457卷四第79至83頁) 6.110年3月31日訊問筆錄(偵聲170卷第15至18頁) 7.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偵16262卷一第117至120頁) 8.110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偵5457卷四第177至183頁) 9.110年6月1日訊問筆錄(本院卷一第85至95頁、第41至51頁、第35至40頁) 10.110年7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235至253頁、第213至231頁、第203至212頁) 11.110年8月24日訊問筆錄(本院卷一第269至272頁) 12.110年10月7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407至478頁) 13.110年10月14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9至76頁) 14.110年10月28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125至154頁) 15.110年11月1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231至297頁) 16.110年11月11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343至405頁) 17.110年12月16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三第9至72頁) 18.112年12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125至129頁) 19.113年6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237至241頁) 20.113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267至271頁) 21.114年7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1450(本院卷四第313至317頁) 22.114年12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1430(本院卷五第95至109頁) 23.115年4月10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211至311頁) ㈡、調卷部分【110偵31556案件】 24.110年7月16日警詢筆錄(警58935卷第37至45頁) 25.110年11月4日偵訊筆錄(偵31556卷第133至136頁) 書 證 一、本案卷 ㈠中檢109年度他字5561號卷(他5561卷) 1.被害人洪○帛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7月1日申告單、申告補充狀(他5561卷第3至5頁) 2.被害人洪○帛109年7月1日偵訊提出之被害人資料及其被害相關證據資料 (1)SPG被害人名冊(他5561卷第61至65頁) (2)被害人洪○帛之被害相關證據資料【本案起訴範圍】 ①SPG超級金礦控股集團招商廣告說明1份【含緬甸礦區開採說明、SPG兩年預購黃金專案分紅模式說明、SPG錢包說明、WOPAY電子錢包註冊說明、投報率暨收益計算說明等資料】(他5561卷第13至55頁)(他5561卷第15至29頁、第31至35頁、第37頁、第39頁、第41至49頁) ②SPG組織圖(他5561卷第59頁) ③SPG被告手冊(他5561卷第67頁) ④SPG投資圖、股權申請書暨認股憑證(他5561卷第69頁、第71至73頁) ⑤A04照片(他5561卷第75頁) ⑥DAEPOTC登入畫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他5561卷第79頁) ⑦SPG現金分轉新加坡DAEP交易所損失手冊(他5561卷第81頁) (3)被害人A05之被害相關證據資料【本案起訴範圍】 ①SPG被告手冊(他5561卷第85頁) ②SPG投資圖、SPG會員編號手寫資料(他5561卷第87至89頁) ③A04照片(他5561卷第89頁) ④SPG現金分轉新加坡DAEP交易所損失手冊(他5561卷第91頁) ⑤照片、截圖暨說明資料【含被告B14親自至礦區現場勘查採礦情形照片】(他5561卷第95至123頁、第117頁) ⑥投資課程相關照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他5561卷第125至129頁) ⑦德盛環球投資有限公司聲明書(他5561卷第129頁、第193頁) ⑧DAEP交易所公告(他5561卷第131頁) ⑨網路新聞搜尋資料(他5561卷第133至149頁、第155頁、第205頁) ⑩SPG自救會入會申請書、自救會開會簡訊(他5561卷第151頁至第153頁) ⑪最新金礦投報率說明(他5561卷第157頁) ⑫礦山開採合作協議書、礦山資源探測報告(他5561卷第159頁至第168頁、第169至181頁、第184至187頁) ⑬SPG公司之委任律師說明資料(他5561卷第191頁) ⑭SPG公告(他5561卷第195頁) ⑮SPG自救會之通訊軟體群組對話紀錄截圖(他5561卷第197頁至第199頁) ⑯「王美婷」、「SPG提告群」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他5561卷第201、第203頁) (4)被害人張○菊之被害相關證據資料【非本案起訴範圍】 ①SPG被告手冊(他5561卷第213頁) ②SPG現金分轉新加坡DAEP交易所損失手冊(他5561卷第215頁) ③SPG投資圖、股權申請書暨認股憑證(他5561卷第217頁、第219至223頁) (5)被害人鄧○琴之被害相關證據資料【非本案起訴範圍】 ①SPG被告手冊(他5561卷第229頁) ②SPG現金分轉新加坡DAEP交易所損失手冊(他5561卷第231頁) (6)被害人許○雲之被害相關證據資料【非本案起訴範圍】 ①SPG被告手冊(他5561卷第237頁) ②SPG現金分轉新加坡DAEP交易所損失手冊(他5561卷第239頁) ③SPG認股憑證暨手寫資料(他5561卷第241至243頁) ④交易記錄行動電話截圖(他5561卷第245至249頁) (7)被害人李○雲之被害相關證據資料【非本案起訴範圍】 ①SPG現金分轉新加坡DAEP交易所損失手冊(他5561卷第255頁) ②SPG被告手冊(他5561卷第257頁) (8)被害人吳○民之被害相關證據資料【非本案起訴範圍】 ①SPG被告手冊(他5561卷第263頁) ②SPG現金分轉新加坡DAEP交易所損失手冊(他5561卷第265頁) ③陳○霖、廖○吟照片(他5561卷第267頁) ④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款交易憑證4張(他5561卷第269至271頁) ⑤SPG股認股憑證、投資圖(他5561卷第273頁、第275頁) ⑥DAEPOTC登入畫面(他5561卷第277頁) (9)被害人黃○德之被害相關證據資料【非本案起訴範圍】 ①SPG現金分轉新加坡DAEP交易所損失手冊(他5561卷第285頁) ②SPG認股憑證(他5561卷第287至289頁) (10)被害人陳○憲之被害相關證據資料【非本案起訴範圍】 ①SPG被告手冊(他5561卷第295頁) ②SPG現金分轉新加坡DAEP交易所損失手冊(他5561卷第297頁) ③SPG投資圖(他5561卷第299頁) ④DAEPOTC網頁畫面截圖(他5561卷第301頁) ⑤SPG股權申請書暨認股憑證(他5561卷第303至305頁) (11)被害人B13之被害相關證據資料【本案起訴範圍】 ①SPG被告手冊(他5561卷第309頁) ②SPG現金分轉新加坡DAEP交易所損失手冊(他5561卷第313頁) ③SPG投資圖暨認股憑證(他5561卷第315頁、第317頁) (12)被害人柯○惠之被害相關證據資料【非本案起訴範圍】 ①SPG投資圖(他5561卷第323頁) ②SPG被告手冊(他5561卷第325頁) ③SPG現金分轉新加坡DAEP交易所損失手冊(他5561卷第327頁) ④SPG認股憑證(他5561卷第331頁) ⑤DAEPOTC網頁畫面截圖(他5561卷第333頁) (13)被害人吳○娟之被害相關證據資料【非本案起訴範圍】 ①SPG被告手冊(他5561卷第341頁) ②SPG現金分轉新加坡DAEP交易所損失手冊(他5561卷第343頁) ③SPG認股憑證、投資圖(他5561卷第345至347頁、第349至351頁) (14)被害人詹○玲之被害相關證據資料【非本案起訴範圍】 ①SPG被告手冊(他5561卷第359頁) ②SPG投資圖(他5561卷第361至369頁) ③交易記錄(他5561卷第371至381頁) ④SPG認股憑證(他5561卷第383至393頁) (15)被害人張○庭之被害相關證據資料【非本案起訴範圍】 ①SPG被告手冊(他5561卷第399頁) ②SPG投資圖、空橋架構圖(他5561卷401至405頁、第407頁) ③SPG認股憑證(他5561卷第409至411頁) (16)被害人陳○錡之被害相關證據資料【非本案起訴範圍】 ①SPG投資圖(他5561卷第419頁) ②SPG現金分轉新加坡DAEP交易所損失手冊(他5561卷第421頁) ③SPG被告手冊(他5561卷第423頁) (17)被害人林○瑩之被害相關證據資料【非本案起訴範圍】 ①SPG被告手冊(他5561卷第431頁) ②SPG投資圖(他5561卷第433頁) ③SPG現金分轉新加坡DAEP交易所損失手冊(他5561卷第435頁) ④SPG空橋架構圖(他5561卷第437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他5561卷第439頁) (18)被害人A13之被害相關證據資料【本案起訴範圍】 ①SPG被告手冊(他5561卷第447頁) ②SPG投資圖(他5561卷第451頁) ③SPG現金分轉新加坡DAEP交易所損失手冊(他5561卷第453頁) ④SPG認股憑證(他5561卷第455至457頁) (19)被害人A02之被害相關證據資料【本案起訴範圍】 ①SPG被告手冊(他5561卷第461頁) ②投資明細(他5561卷第465至467頁) ③SPG認股憑證(他5561卷第469至470頁) (20)被害人A03之被害相關證據資料【本案起訴範圍】 ①SPG被告手冊(他5561卷第473頁) ②投資明細(他5561卷第477頁) ③SPG認股憑證(他5561卷第479至480頁) (21)被害人A10之被害相關證據資料【本案起訴範圍】 ①SPG被告手冊(他5561卷第485頁) ②SPG投資圖、認股憑證(他5561卷第489頁、第492頁) (22)被害人江○鶯之被害相關證據資料【本案起訴範圍】 ①SPG被告手冊(他5561卷第497頁) ②SPG投資資料(他5561卷第501頁) ③SPG認股憑證(他5561卷第503至506頁) (23)被害人A08之被害相關證據資料【本案起訴範圍】 ①SPG被告手冊(他5561卷第511頁) ②SPG投資圖(他5561卷第515頁) ③SPG現金分轉新加坡DAEP交易所損失手冊(他5561卷第517頁) ④SPG認股憑證(他5561卷第519至522頁) ⑤DAEPOTC網頁畫面(他5561卷第52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3日偵查報告(他5561卷第539頁) 4.吸金案組織架構圖(他5561卷第547頁) 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第三隊109年12月30日偵查報告(他5561卷第553至570頁) ㈡中檢110年度偵字5457號卷一(偵5457卷一) 1.供張○如110年2月1日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偵5457卷一第61至66頁)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158號搜索票暨搜索票附件(偵5457卷一第71至72頁)→搜索處所:臺北市○○區○○里00鄰○○街000號、受搜索人:張○如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2月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有搜索票】(偵5457卷一第73至79頁)→執行處所:臺北市○○區○○里00鄰○○街000號、受執行人:張○如 (1)SPG超級金礦控股集團股權認購憑證1本 (2)SPG股權申請書1張 (3)富邦銀行匯款單1張 (4)SPG匯款、匯兌相關紀錄4張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偵辦詐欺案張○如手機、證物照片暨說明(偵5457卷一第81至86頁) 5.供黃○雀110年2月2日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偵5457卷一第159至164頁) 6.張○菊提出之SPG認股憑證(偵5457卷一第173頁) 7.供張○菊109年9月22日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偵5457卷一第175至183頁) 8.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158號搜索票、搜索票附件(偵5457卷一第185至186頁)→搜搜索人:黃○雀、搜索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10年2月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有搜索票】(偵5457卷一第187頁至第193頁)→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受執行人:黃○雀 (1)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3本 (2)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1本 (3)中華郵政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158號搜索票、搜索票附件(偵5457卷一第195至196頁)→搜搜索人:黃○雀、搜索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 1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10年2月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有搜索票】(偵5457卷一第197至203頁)→執行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受執行人:黃○雀、執行結果:未發現應行扣押物 12.黃○雀之扣案物品照片(偵5457卷一第205至206頁) 13.黃○雀與張○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5457卷一第207至219頁) 14.黃○雀之SPG超級金礦控股集團受害人自救會入會申請書、SPG認股憑證(偵5457卷一第221至222頁、第223至226頁、第228頁) 15.供廖○吟110年2月2日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偵5457卷一第275至280頁) 16.供吳○娟109年9月22日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偵5457卷一第291至299頁) 17.吳○娟提出之GTG股權憑證、SPG認股憑證(偵5457卷一第301頁、第303頁) 18.供林○瑩109年9月23日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偵5457卷一第315至325頁) 19.林○瑩提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聲請書代收入收據(偵5457卷一第327頁) 20.供陳○錡109年9月22日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偵5457卷一第341至351頁) 21.供吳○民109年9月22日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偵5457卷一第363至371頁) 22.吳○民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SPG認股憑證(偵5457卷一第373至375頁、第377頁) 2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158號搜索票暨搜索票附件(偵5457卷一第379至381頁)→收搜索人:廖○吟搜索處所:新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0號14樓 2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10年2月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有搜索票】(偵5457卷一第383頁至第389頁)→執行處所:新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0號14樓、受執行人:廖○吟 (1)iphone11pro手機1支(偵5457卷一含SIM卡1張) (2)合夥契約書1份 (3)中國信託銀行匯款單1張 2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158號搜索票暨搜索票附件(偵5457卷一第391至393頁)→收搜索人:廖○吟搜索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9樓 2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2月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有搜索票】(偵5457卷一第395至403頁)→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9樓受執行人:廖○吟、執行結果:未發現應行扣押物 27.廖○吟之扣案合夥契約書、中國信託銀行匯款單影本暨扣案物翻拍照片(偵5457卷一第405至410頁、第411頁、第413頁至第415頁) 28.陳○憲提出之SPG認股憑證(偵5457卷一第457頁) 29.供陳○憲109年9月22日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偵5457卷一第459至467頁) ㈢中檢110年度偵字5457號卷二(偵5457卷二) 1.供鄧○琴109年9月15日指認之黃○德、高○翔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偵5457卷二第13至15頁、第17至27頁) 2.供黃○德109年9月10日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高○翔照片(偵5457卷二第35至37頁、第41頁)3.黃○德提出之其被害相關證據資料(1)彰化銀行南屯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偵5457卷二第39頁、第43頁)(2)SPG認股憑證(偵5457卷二第45至47頁)(3)存款列表(偵5457卷二第49至59頁)(4)藍詩汀國際企業社登記資料(偵5457卷二第61至65頁)(5)樹狀圖、已登記合約列表、個人資料(偵5457卷二第67至72頁)(6)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偵5457卷二第73頁) 4.供A01109年12月11日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457卷二第79至82頁) 5.A01109年12月11日警詢提出之資料(1)組織圖(偵5457卷二第83頁)(2)A01與被告B14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偵5457卷二第85至89頁、第95頁)(3)會員名冊翻拍照片(偵5457卷二第91至93頁) 6.供被害人A08109年9月15日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偵5457卷二第107至117頁)7.被害人A08提出之其被害相關資料【本案之被害人】(1)SPG認股憑證(偵5457卷二第119至120頁)(2)DAEPOTC網頁畫面截圖(偵5457卷二第121頁) 8.供被害人A10109年9月10日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偵5457卷二第127至131頁) 9.被害人A10提出之其被害相關資料【本案之被害人】(偵5457卷二1)SPG認股憑證(偵5457卷二第133頁) 10.供被害人A02109年9月10日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偵5457卷二第141至145頁) 11.被害人A02提出之其被害相關資料【本案之被害人】(1)SPG認股憑證(偵5457卷二第147至148頁) 12.供被害人A03109年9月10日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偵5457卷二第153至157頁) 13.被害人A03提出之其被害相關資料【本案之被害人】(1)SPG認股憑證(偵5457卷二第159至160頁) 14.供被害人A13109年9月15日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偵5457卷二第171至181頁) 15.被害人A13提出之其被害相關資料【本案之被害人】(1)SPG認股憑證(偵5457卷二第183頁) 16.供被害人A09109年9月28日指認之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偵5457卷二第195頁、第199頁至第209頁)17.被害人A09提出之其被害相關資料【本案之被害人】(1)SPG認股憑證(偵5457卷二第197頁)(2)SPG投資圖(偵5457卷二第211頁)(3) DAEP 交易所畫面、SPG 認股憑證、樹狀圖翻拍照片暨說明(偵5457卷二第212 至220 頁) 18.供A12109年9月19日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偵5457卷二第229至239頁)19.被害人江○鶯之被害相關資料【本案之被害人】(1)SPG認股憑證(偵5457卷二第241至243頁) 2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158號搜索票暨搜索票附件(偵5457卷二第265至267頁)→搜索處所:基隆市○○區○○路000號8樓之2、受搜索人:A07 2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2月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有搜索票】(偵5457卷二第269頁至第275頁)→執行處所:基隆市○○區○○路000號8樓之2、受執行人:A07(1)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3本 22.A07之扣案物照片(偵5457卷二第277至279頁) 23.A07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與被告B14簡訊對話紀錄截圖(偵5457卷二第281頁) 24.A07之戶籍地基隆市○○區○○里0鄰○○路000號現場外觀照片(偵5457卷二第283頁) 25.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A07】(偵5457卷二第287頁) 26.供A07110年2月2日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偵5457卷二第303至308頁) 27.SPG超級金礦控股集團吸金案被害人一覽表(偵5457卷二第309至311頁) 28.供被害人B13109年9月23日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A07照片(偵5457卷二第345至355頁) ㈣中檢110年度偵字5457號卷三(偵5457卷三)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158號搜索票暨搜索票附件→搜索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2受搜索人:高○翔(偵5457卷三第9至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2月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有搜索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2受執行人:高○翔(偵5457卷三第11至14頁) (1)中華郵政帳戶儲金簿1本【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中華郵政帳戶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4)iphone12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158號搜索票暨搜索票附件→搜索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9A1受搜索人:高○翔(偵5457卷三第15至16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2月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有搜索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9A1受執行人:高○翔執行結果:未發現應行扣押物(偵5457卷三第17至20頁) 5.高○翔之扣案行動電話內SPG超級金礦控股集團APP帳戶、密碼、投資資料翻拍照片、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偵5457卷三第29至33頁、第34頁、第35至37頁) 6.供高○翔110年2月2日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偵5457卷三第41至45頁) 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158號搜索票暨搜索票附件3份【受搜索人:A04】(1)搜索處所:臺中市○○區○○街00號6樓之2部分(2)搜索處所:臺中市○○區○○00街0號部分(3)搜索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部分(偵5457卷三第77至79頁、第81頁至第83頁、第85頁至第87頁) 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2月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林有義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有搜索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受執行人:A04(偵5457卷三第89至97頁、第95頁) (1)SPG股權認股憑證8份 (2)SPG說明簡報1份 (3)郵政存簿1本【林致平、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第一銀行存摺1本【林偉倫、帳號00000000000號】 (5)華南銀行存摺1本【品豪企業社林有義、帳號000000000000號】 (6)郵政存摺1本【林偉倫、帳號00000000000000號】 (7)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本【林有義、帳號000000000000號】 (8)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本【品豪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000號】 (9)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本【品豪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00號】 (10)玉山銀行存摺1本【林偉倫、帳號0000000000000號】 (11)臺灣銀行存摺1本【林致平、帳號000000000000號】 (12)臺灣銀行存摺1本【林偉倫、帳號000000000000號】 (13)華南銀行存摺1本【林有義、帳號000000000000號】 (14)太平區農會存摺(含金融卡)1本【林有義、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5)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本【林偉倫、帳號0000000000000號】 (16)酒紅色筆記本1本 (17)黑色筆記本(不動產公會)1本 (18)黑色筆記本(A04)1本 (19)三星牌平板電腦1臺 (20)sugar牌香檳色手機1支 (21)三星牌紫色手機1支 (22)htc牌白色手機1支 (23)asus牌香檳色手機1支 (24)iphone8plus紅色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25)三星galaxya7黑色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2月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有搜索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00街0號受執行人:A04執行結果:未發現應行扣押物(偵5457卷三第99至103頁) 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158號搜索票暨搜索票附件→搜索處所: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0號6樓之2受搜索人:B14(偵5457卷三第157至159頁) 1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2月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有搜索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2受執行人:B14(偵5457卷三第161頁至第163頁) (1)郵政存簿儲金簿1本【戶名:B14、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2)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含金融卡)1本【戶名:禾亦富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00號】 (3)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2本【戶名:B14、帳號:000000000000號】 (4)台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證券帳戶1本【戶名:B14、帳號:00000000000000號】 (5)iphone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6)iphonex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1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2月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有搜索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街○0○號000-0000號汽車停車處)受執行人:B14(偵5457卷三第167頁至第171頁、第165頁) (1)證詞攻防答辯問答紀錄9張 (2)投資紅花幣傳直銷資料1批 (3)車號000-0000號BMW-520自用小客車1輛【B15領回】 13.供被告B14109年2月1日警詢確認之許○為、A14照片(偵5457卷三第181至183頁) 14.供被告B14108年2月2日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偵5457卷三第197至201頁) 15.被告B14之行動電話內與暱稱「james謝」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5457卷三第203至208頁) 16.被告B14之扣案證詞攻防答辯問答紀錄(偵5457卷三第209至225頁) 17.被告B14110年2月17日刑事辯護意旨書暨檢附判決資料3份【偵查中提出】(偵5457卷三第271至275頁、第277至286頁、第287至330頁、第331至392頁) ㈤中檢110年度偵字5457號卷四(偵5457卷四) 1.被害人A02110年2月25日偵訊提出之證據資料 (1)A03支付B14款項而自銀行領款之金流記錄(偵5457卷四第27頁) (2)被害人A02之SPG股權申請書(偵5457卷四第29頁) 2.被害人A08110年2月25日偵訊提出之SPG股權申請書(偵5457卷四第39頁) 3.供A01110年2月24日警詢確認之洪黎明照片(偵5457卷四第9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4月8日刑偵六(3)字第1100034175號函暨證據資料(偵5457卷四第103至129頁)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扣字第12號刑事裁定(偵5457卷四第119至122頁)→裁定扣押被告B14所有之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2建物 (2)臺中市政府地政局110年3月17日中市地籍一字第1100010626號函(偵5457卷四第123頁) (3)具領人B15110年4月1日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物品目錄表【領回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偵5457卷四第125頁、第127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19日中檢增周110聲他380字第1109028747號函(偵5457卷四第129頁) 5.被害人江○鶯提出之SPG股權換算方式資料(偵5457卷四第185頁) 6.被害人A09提出之證據資料 (1) DAEP交易所畫面翻拍照片、SPG 認股憑證、SPG 股權申請書暨說明( 偵5457卷四第187 頁、第189 頁、第191 頁) (2)SPG投資資料(偵5457卷四第195頁) 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5月19日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高○翔】(偵5457卷四第199頁) 8.五大銀行(台銀,合庫銀、土銀、華銀及一銀)新承做放款金額與利率統計表(偵5457卷四第201至207頁) ㈥中檢110年度偵字16262號卷一(偵16262卷一) 1.SPG超級金礦吸金案被害人一覽表(偵16262卷一第65至66頁) 2.供被告B14110年4月7日警詢確認之許○為、A14照片(偵16262卷一第123至124頁) 3.供被害人洪○帛109年8月12日指認之A04、龍○俊、B14、許○為、A15、林○毅照片(偵16262卷一第381至386頁) 4.被害人洪○帛提出之證據資料(1)洪○帛之臺灣銀行水湳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偵16262卷一第387頁)(2)SPG認股憑證、股權申請書、SPG投資圖(偵16262卷一第389頁、第390頁、第391頁) 5.被害人A05提出之SPG會員編號手寫資料(偵16262卷一第411頁) 6.台新銀行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偵16262卷一第501頁) 5.被告B14於臺灣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交易帳戶及明細(偵16262卷一第503至506頁) ㈦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59號卷一(本院卷一) 1.被害人江○鶯提出之證據資料(1)江○鶯之臺北富邦銀行中港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台新銀行台中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65頁、第67至71頁) 2.被告B14110年6月30日刑事辯護意旨暨調查證據狀、檢附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55號判決影本(本院卷一第99頁至第117頁、第119至128頁) 3.趙○宇、胡○傑109年11月25日刑事告訴狀【非本案起訴範圍之被害人】(本院卷一第181至191頁) ㈧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59號卷二(本院卷二) 1.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4日北總神字第1100005295號函(本院卷二第339頁) 2.被害人A08110年11月11日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之證據資料(1)被告B14手寫投資方案及利潤筆記資料5張(本院卷二第415至424頁) 3.被害人A09110年11月11日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之證據資料(1)被害人A09之合作金庫銀行石牌分行帳戶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存摺正本1本(本院卷二第425至445頁、110金訴459卷二卷末之本院證物袋內) 4.A01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11月30日電話紀錄表(本院卷二第475頁) ㈨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59號卷三(本院卷三) 1.A15110年12月16日於本院審判程序提出之證據資料(1)A15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9日診斷證明書(本院卷三第81頁) 2.A10110年12月16日於本院審判程序提出之證據資料 (1)A10之臺灣新光銀行大墩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本院卷三第83頁) (2)A10之臺灣土地銀行大里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本院卷三第85至87頁) 3.A09110年12月16日於本院審判程序提出之證據資料 (1)交付款項彙整說明1份(本院卷三第89頁) (2)微信通訊軟體暱稱「Energy」之聯絡人個人頁面截圖(本院卷三第91至92頁) (3)微信通訊軟體群組對話紀錄截圖(本院卷三第93至94頁、第107至114頁) (4)會員名冊翻拍照片(本院卷三第95頁) (5)微信通訊軟體暱稱「Energy」對話紀錄截圖(本院卷三第97頁、第101頁、第115至117頁) (6)組織圖翻拍照片(本院卷三第98頁) (7)A10之SPG認股憑證翻拍照片(本院卷三第99頁) (8)LINE通訊軟體暱稱「Sherry」對話紀錄截圖(本院卷三第100頁、第102至103頁) (9)A01與被告B14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註:以「收錢」為關鍵字搜尋之結果內容】(本院卷三第104至106頁) (10)A09之合作金庫銀行石牌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本院卷三第119至139頁) (11)檔案光碟1片(本院三證物袋內) (12)A09之合作金庫銀行石牌分行帳戶存摺正本1本(本院卷三證物袋內) 4.A09110年12月16日於本院審判程序庭呈光碟之内容列印資料 (1)A01與被告B14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註: 以「收錢」為關鍵字搜尋之結果內容】(本院卷三第153至157頁) (2)LINE通訊軟體暱稱「Sherry」對話紀錄截圖(本院卷三第159至163頁) (3)微信通訊軟體群組對話紀錄截圖(本院卷三第165至175頁) (4)照片1份【註:簽立借據及票據現場照片】(本院卷三第177至191頁) (5)SPG2018金邊精英高峰會現場照片(本院卷三第193至215頁) 5.被告B14111年5月10日刑事辯護意旨(二)狀及檢附資料(本院卷三第231至345頁) (1)【被證二】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列印資料(本院卷三第271至227頁) (2)【被證三】本票影本(本院卷三第279至287頁) (3)【被證三】借據影本(本院卷三第289頁) (4)【被證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列印資料(本院卷三第291至292頁) (5)【被證三】黃金商品預售合同影本(本院卷三第293至311頁) (6)【附件一】綜合說明資料(本院卷三第313至319頁) (7)【附件二】證人供述前後不一、矛盾不實整理資料(本院卷三第321至343頁) (8)【附件三】證人供述或證述内容:「投資金額」前後不一整理資料(本院卷三第345頁) ㈩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59號卷四(本院卷四) 1.被告B14之刑事聲請調查證據(二)狀(本院卷四第21至27頁) 2.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592號等起訴書(本院卷四第47至121頁) 3.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469號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本院卷四第151頁至156頁、第177至197頁) 4.被告B14113年6月7日之刑事辯護意旨(三)狀(本院卷四第215至233頁) 5.被告B14113年11月29日之刑事呈報狀(本院卷四第261至263頁) 6.移民署中外旅客歷次入出境資料(本院卷四第325至350頁) 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59號卷五(本院卷五) 1.勞保資訊T-Road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本院卷五第3至43頁) ⒉調解不成立報告書。(本院卷五第183-185頁) ⒊銀行業利率查詢資料。 中檢109年度他字7121號卷(他7121卷) 1.A04、雷○彥之刑事告訴狀暨檢附證據(他7121卷第3至7頁) (1)礦區開採文件及緬甸礦區相關開採情況資料(他7121卷第9頁至第49頁) (2)A04之股權憑證(他7121卷第51至52頁) (3)雷○彥之股權憑證(他7121卷第53至59頁) 2.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614號等起訴書(他7121卷第61至86頁) 3.A04109年9月23日之刑事陳報狀暨檢附林○毅、A15之照片(他7121卷第99至107頁) 二、調卷: 北檢109年度他字9637號卷(他9637卷) 1.陳○華之刑事告訴狀(他9637卷第3至7頁) (1)礦區開採文件及緬甸礦區相關開採情況資料(他9637卷第9至49頁) (2)陳○華之股權憑證(他9637卷第51至54頁) 2.供陳○華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9637卷第123至126頁) 3.SPG投資人一覽表(他9637卷第127頁) 北檢109年度他字10163號卷(他10163卷) 1.許○為之刑事告訴狀(他10163卷第3至7頁) (1)礦區開採文件及緬甸礦區相關開採情況資料(他10163卷第9至49頁) 2.供許○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10163卷第139至145頁) 3.SPG投資人一覽表(他10163卷第147頁) 北檢109年度他字3892號卷(他3892卷) 1.林○毅、A15之刑事告訴狀(第3至5頁) 北檢110年度偵字6765號卷(偵6765卷) ⒈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2 年5 月12日電防四字第11278551410 號函檢送SPG 公司涉嫌違反銀行法案調查報告暨檢附照片( 偵6765卷第141 至144 頁) (1)李昌儀遭扣案手機內照片(偵6765卷第145至157頁) (2)A15遭扣案手機內照片(偵6765卷第161至165頁) 北檢109年度他字7966號卷(他7966卷) 1.張○哲、鄭○豆之刑事告訴狀(他7966卷第3至7頁) (1)黃金預購合同影本(他7966卷第13至24頁) (2)SPG集團之投資廣告影本(他7966卷第25至27頁) (3)認股憑證證書影本(他7966卷第29頁) (4)投資明細表影本(他7966卷第31至38頁) (5)SPG網站入單畫面截圖(他7966卷第39至145頁) (6)被告林○毅簽發之本票影本(他7966卷第147頁) (7)鄭○豆與林○毅之對話紀錄截圖(他7966卷第149至285頁) 2.張○哲、鄭○豆之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他7966卷第351至352頁) (1)SPG集團之投資手冊影本(他7966卷第353至410頁) (2)被告等人演講遊說影片之人像說明表影本(他7966卷第413至416頁) 3.張○哲、鄭○豆之刑事告訴補充理由(二)狀(他7966卷第425至429頁) (1)保單借款明細及還款試算查詢影本(他7966卷第431至443頁) (2)保單週年通知單(他7966卷第445頁) (3)投資人Ahima與「採礦老闆鄧總」對話紀錄影本(他7966卷第447頁) (4)SPG真正億萬礦主群組之對話紀錄截圖(他7966卷第449頁) 北檢109年度他字9639號卷(他9639卷) 1.A14之刑事告訴狀(他9639卷第3至7頁) (1)礦區開採文件及緬甸礦區相關開採情況資料(他9639卷第9頁至第49頁) (2)切結書及本票(他9639卷第51至53頁) (3)臺北地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1122號民事裁定(他9639卷第55頁) 2.供A1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9639卷第179至185頁) 3.SPG投資人一覽表(他9639卷第187頁) 北檢110年度偵字6768號卷一(偵6768卷一) ⒈李昌儀遭扣案IPhone內與陳健航之對話紀錄截圖(偵6768卷一第215 頁) 北檢110年度偵字6768號卷二(偵6768卷二) 1.A14提供之切結書(偵6768卷二第21頁) 2.供A1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6768卷二第23至45頁) 3.李奕緯遭扣案桌上型電腦內之金流明細表(偵6768卷二第47至49頁、第175至189頁) 4.李昌儀遭扣案IPhone手機內之對話紀錄截圖(偵6768卷二第51至64頁) 5.林○毅發給A14之證明書(偵6768卷二第65至66頁) 6.供曾駿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6768卷二第99至111頁) 7.SPG公司投資說明資料(偵6768卷二第171至173頁) 8.SPG公司關係圖表(偵6768卷二第189頁) 9.對話紀錄截圖(偵6768卷二第191頁) 10.A15之診斷證明書(偵6768卷二第193至195頁) 11.陳○華遭扣案之股權申請書(偵6768卷二第257至263頁) 12.陳○華遭扣案之投資聲明書(偵6768卷二第265至268頁) 13.陳○華遭扣案之筆記本(偵6768卷二第269至295頁) 14.李奕緯遭扣案桌上型電腦內之業績報表(偵6768卷二第297至309頁) 15.陳○華遭扣案之匯款申請書(偵6768卷二第311至312頁) 16.陳○華遭扣案之手寫札記(偵6768卷二第313至315頁) 17.SPG公司組織結構圖(偵6768卷二第361頁) 18.胡丁燕之手機資料翻拍照片(偵6768卷二第363至369頁) 北檢110年度偵字6768號卷三(偵6768卷三) 1.李佳霓遭扣案之帳本2本(偵6768卷三第17至25頁) 2.彭偉倫、李佳霓遭扣案之領取現金證明(偵6768卷三第27至29頁) 3.供李佳霓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6768卷三第31至39頁) 4.李佳霓遭扣案之IPhone6plus手機內之對話紀錄截圖(偵6768卷三第41至45頁) 5.李昌儀遭扣案IPhon內之對話紀錄截圖(偵6768卷三第83至89頁、第95至99頁、第109至113頁、第353至355頁) 6.李奕緯遭扣案桌上型電腦內之員工薪資明細表(偵6768卷三第91至93頁) 7.供李昌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6768卷三第101至107頁) 8.李奕緯遭扣案桌上型電腦內之業績報表(偵6768卷三第157至178頁) 9.供劉鎮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6768卷三第179至191頁) 10.供劉鎮宇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偵6768卷三第193頁) 11.謝政哲遭扣案手機內之對話紀錄及照片截圖(偵6768卷三第231至237頁) 12.供謝政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6768卷三第239至251頁) 13.曾焱芳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偵6768卷三第313至315頁) 14.SPG名單(偵6768卷三第317頁) 15.林○毅遭扣案之境外公司登記資料1本(偵6768卷三第319至323頁) 16.李奕緯遭扣案桌上型電腦內之會議記錄(偵6768卷三第325至328頁) 17.曾焱芳遭扣案之名片4張(偵6768卷三第329至330頁) 18.陳健航遭扣案手機內之對話紀錄及文件資料截圖(偵6768卷三第331至343頁) 19.曾焱芳之出境資料(偵6768卷三第345至351頁) 20.SPG公司關係圖表(偵6768卷三第375頁) 21.簡嘉宏之自白書(偵6768卷三第435至437頁) 22.供簡嘉宏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6768卷三第439至451頁) 北檢110年度偵字6768號卷四(偵6768卷四) 1.「長照司機照顧員」群組內之對話紀錄截圖(偵6768卷四第11至12頁) 2.供黃春煌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6768卷四第439至451頁) 3.SPG公司之會計證明書影本(偵6768卷四第49至53頁) 4.黃春煌遭扣案手機內之對話紀錄截圖(偵6768卷四第55至58頁) 5.李奕緯遭扣案桌上型電腦內之員工薪資明細表(偵6768卷四第73至79頁) 6.供古偉宏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6768卷四第81至93頁) 7.SPG公司修訂之黃金預購合同(偵6768卷四第141至151頁)8.李昌儀與陳○陶之對話紀錄截圖(偵6768卷四第153至155頁、第162至165頁、第195頁、第253至259頁、第377至381頁) 9.李昌儀與林○毅之對話紀錄截圖(偵6768卷四第156至158頁、第261頁) 10.李昌儀與陳雲溱之對話紀錄截圖(偵6768卷四第159至160頁) 11.李昌儀與暱稱「思蓉」之對話紀錄截圖(偵6768卷四第161頁) 12.李昌儀遭扣案手機內之「SPG真正億萬礦主」群組對話紀錄截圖(偵6768卷四第166至170頁) 13.李昌儀遭扣案手機內之「礦山重整領導群」群組對話紀錄截圖(偵6768卷四第185至187頁) 14.李昌儀遭扣案手機內之「香港會議指揮團」群組對話紀錄截圖(偵6768卷四第189至197頁) 15.李昌儀遭扣案手機內之「台幹執行團」群組對話紀錄截圖(偵6768卷四第199至251頁) 16.李昌儀遭扣案手機群組內林○毅及陳○陶之發言紀錄截圖(偵6768卷四第271至273頁) 17.陳○陶提供之礦山營運狀況及開銷經費相關資料對話(偵6768卷四第275至337頁) 18.陳○陶與暱稱「Hans」之對話紀錄截圖(偵6768卷四第339至345頁) 19.陳○陶提供之EGC制度說明文件(偵6768卷四第347至349頁) 20.陳○陶持有之warmpoolcompany股權持有比例詳細資料影本(偵6768卷四第351至357頁) 21.陳○陶提供之股權讓售與借款資料(偵6768卷四第359至372頁) 北檢111年度偵字11027號卷一(偵11027卷一) 1.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刑事案件移送書(偵11027卷一第5至31頁) 2.林○毅遭扣案之境外公司登記資料(偵11027卷一第33至40頁) 3.曾焱芳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偵11027卷一41至43頁) 4.SPG公司案關係人等入出境柬埔寨班次統整紀錄(偵11027卷一第45至47頁) 5.SPG公司投資宣傳文件(偵11027卷一第49至110頁) 6.SPG公司之認股憑證(偵11027卷一第111至118頁) 7.SPG公司開戶資料(偵11027卷一第119頁) 8.SPG公司之wopay帳號註冊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027卷一第121至174頁) 9.SPG公司案關係人等投資獲利經過統整資料(偵11027卷一第175至180頁) 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82972號函 (1) 李佳霓之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偵11027 卷一第183 至233 頁) (2)童于珊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1027卷一第235至264頁) 1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43497號函檢送劉秀鳳之帳號000000000000(偵11027卷一第265至298頁) 1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8月2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0386號函檢送劉秀鳳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1027卷一第299至315頁) 13.SPG公司投資人之投資時間、金額一覽表(偵11027卷一第317至321頁) 14.A15遭扣案手機內資料翻拍照片(偵11027卷一第323至333頁) 15.李昌儀遭扣案手機內資料翻拍照片(偵11027卷一第335至383頁) 16.SPG公司案關係人戶籍資料(偵11027卷一第385至389頁)17.陳○陶之刑事答辯狀暨檢附證據(偵11027卷一第541至554頁) (1)陳○陶之刑事告發狀(偵11027卷一第555至563頁) ①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907號判決(偵11027卷一第567至569頁) ②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081號判決(偵11027卷一第571至576頁) ③SPG集團網頁截圖(偵11027卷一第577至583頁) ④SPG集團簡介影片截圖(偵11027卷一第585至591頁) ⑤2018SPG英屬超級金礦集團&SGC超級金幣區塊鍊影片截圖(偵11027卷一第593至605頁) ⑥SPG集團「超級金礦控股集團金幣銷售白皮書」(偵11027卷一第606至第626頁) ⑦「SPG超級金礦二年預購黃金專案」宣傳圖(偵11027卷一第627頁) ⑧SPG集團團隊分紅計算圖(偵11027卷一第629頁) ⑨臉書「周大福官方專業ChowTaiFook」聲明(偵11027卷一第631至633頁) ⑩SPG集團柬埔寨5日遊文宣(偵11027卷一第635頁) ⑪「00000000超級金礦台大集思會議TIGER」影片截圖(偵11027卷一第637至638頁) (2)臺北地檢署108年5月6日北檢泰鼎108立7679字第1080037637號通知(偵11027卷一第639頁) (3)臺北地檢署108年11月11日開庭通知(偵11027卷一第641頁) (4)實該省礦山買賣移轉合約(偵11027卷一第643至646頁) (5)warmpool公司登記資料(偵11027卷一第647至657頁) (6)實該省礦山營運照片(偵11027卷一第659至671頁) (7)實該省礦山營運帳冊(偵11027卷一第673至705頁) (8)陳○陶與warmpool公司員工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1027卷一第707至729頁) (9)陳○陶與與吳明翰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1027卷一第731至733頁) (10)緬甸律師MYINTSOE代陳○陶持有warmpool公司股權合約書(偵11027卷一第735至740頁) (11)實該省礦山礦區地質報告(偵11027卷一第741至747頁) 北檢111年度偵字11027號卷二(偵11027卷二) 1.SPG集團台灣幹部王信享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1027卷二第5至433頁) 2.與緬甸律師MYINT SOE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1027 卷二第435 至481 頁) 3.與律師IvanWang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1027卷二第483至523頁) 4.陳○陶遭扣案手機內與吳明翰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1027卷二第525至527頁) 5.古偉宏之發言紀錄截圖(偵11027卷二第737至743頁) 6.A14之發言紀錄截圖(偵11027卷二第745至761頁) 7.陳○華之發言紀錄截圖(偵11027卷二第763至770頁) 8.SPG領導人林○毅、曾焱芳、李昌儀等人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1027卷二第773至780頁) 9.A15之發言紀錄截圖(偵11027卷二第783頁) 10.童翊晴之發言紀錄截圖(偵11027卷二第784至788頁) 11.謝政哲之發言紀錄截圖(偵11027卷二第791至796頁)

【附表三: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郵政存簿儲金簿1本【戶名:B14、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偵5457卷三第163頁) 2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含金融卡)1本【戶名:禾亦富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00號】 (偵5457卷三第163頁) 3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2本【戶名:B14、帳號:000000000000號】 (偵5457卷三第163頁) 4 台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證券帳戶1本【戶名:B14、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偵5457卷三第163頁) 5 Iphone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偵5457卷三第163頁) 6 Iphone x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偵5457卷三第163頁) 7 證詞攻防答辯問答紀錄9張 (偵5457卷三第169頁、209至225頁) 8 投資紅花幣傳直銷資料1批 與本案無關 (偵5457卷三第169頁) 9 車號000-0000號BMW-520自用小客車1輛 【業已由被告配偶B15領回】 (偵5457卷三第165頁) 10 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2建物 本院110年度聲扣字第12號裁定 (偵5457卷四第119至122頁)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