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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金重訴字第 12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24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泰龍選任辯護人 李榮唐律師

陳松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泰龍或第三人如於民國壹佰壹拾壹年陸月陸日下午四時前提出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街○○○號十樓,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李泰龍如未能具保,其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陸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各有明定。又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亦有明文。另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93條之2第2項及第93條之3至第93條之5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同有明定。

二、本案被告李泰龍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等罪,被告大致坦承犯行,且互核全卷卷證,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裁定自民國110年7月7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7日、11月23日、111年1月20日、同年3月29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三、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1年5月25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等罪嫌,係屬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一般社會通念合理判斷,可認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而有羈押之原因。惟就羈押必要性部分,審酌被告本案遭執行羈押迄今,已有相當時日,當因此知所警惕,綜合考量本案業已辯論終結,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所指之吸金規模雖達新臺幣35億元,惟其中部分為到期續約重複投入資金,又有部分已取回本金之犯行實際所生危害;兼衡被告自陳停止羈押方能繼續經營公司或變賣公司資產以賠償各該被害人等語,且多數被害人均表示希望被告能返還投資款項填補損失(見被害人意見表),另有部分被害人請求給予被告籌措資金以賠償損害之機會(見刑事陳述意見狀所附連署書)等情;並考量被告之資力、對被害人填補可能性、家庭生活狀況各情,權衡擔保被告逃匿之可能性,暨保全被告、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等落實國家刑罰權之公益後,認被告如能向本院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書或保證金供擔保,並附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應得以對被告形成相當程度之心理拘束力,可確保其將來審判、執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許被告應於111年6月6日延長羈押期滿日之下午4時前,提出新臺幣5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又為免被告於交保後潛逃出境,致妨礙刑事司法權之行使,暨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採取保全被告接受審判、執行之強制處分手段,自屬必要,故並予以限制住居於其居所地址即高雄市○○區○○街00號10樓,及自被告或第三人為被告提出前開保證書或保證金而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此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即如主文第1項所示。若被告於前開期限前,仍未提出前開保證金額供擔保,則前述因具保對被告造成之約束力即不存在,而不足以替代羈押,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併諭知如被告未能具保,則自111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第93條之6、第93條之2第2項、第101條之2前段、第111條、第116條之2第1項第8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張美眉法 官 侯驊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裁判日期:202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