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附民字第 10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016號原 告 萬世勲被 告 陳文忠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且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萬世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因,係因被告陳文忠於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審理110年度訴字第362號傷害案件時,被告有對原告為公然侮辱之行為云云。經查,該案件係傷害案件,本件被告陳文忠為該傷害案件之告訴人即被害人,本件原告為該傷害案件之被告,本件原告既非該傷害案件之被害人,其非因該案傷害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為明顯,況該案件業已於110年3月22日辯論終結,自無從於利用該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原告既認被告有公然侮辱之犯行,自應待被告公然侮辱之案件於本院繫屬時,再行提起,始為合法。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雖非合法而應予駁回,惟此無礙原告就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郭勁宏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昱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