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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附民字第 10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062號原 告 孔素美被 告 陳雪惠

黃苙芸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4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黃笠芸雖非110年度金訴字第459號之起訴對象,然經原告指稱為本案非法吸金犯行之共同行為人,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法 官 劉佳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