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原 告 劉素真被 告 劉錦標
陳興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法之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56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錦標、陳興涉犯家庭暴力法之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以110年度易字第256號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依照上述規定,本院應就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訴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偵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