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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123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23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春梨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336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1年度易字第166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鄭春梨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鄭春梨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春梨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違法復工罪及同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又按建築法第93條、第95條規定,旨在加強建築物建造及使用之管理,並有效處理建築物違法施工之違規事件,保障社會公眾之安全與利益,雖徵諸上揭2規定之構成要件,仍有不同。然查,本件被告係以繼續違法施工重建單一行為,同時違犯上開2罪,為一行為觸犯2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建築法第95條之罪論處。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併予說明。爰審酌被告未恪遵法律,明知其所搭建係違章建物,仍非法重建,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勒令停工仍不遵從,繼續施工重建,有漠視法令及公權力行為之顯現,並對都市整體市容產生影響,所為應予非難;惟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經論罪科刑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素行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終能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3條、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王靖夫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宥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3363號被 告 鄭春梨 女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春梨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前某時起,未經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許可,即擅自雇用不詳施工人員,在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房屋之屋側、屋側地下室及1層,建造違章建築,並分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臺中市都發局)於106年12月28日以中市都違字第1060227831號、0000000000號通知書認定屬於違章建築,另以中市都違字第1060227824號、00000000000號函勒令停工,其中中市都違字第00000000000號函由臺中市都發局技工林世蔚於106年12月29日前往送達鄭春梨並張貼於上址,中市都違字第1060227824、1060227831、0000000000號函則於107年1月3日送達至鄭春梨上址住處。鄭春梨於收受得悉前揭勒令停工通知後,仍未經許可又擅自復工,復經臺中市都發局技工林世蔚於107年4月9日、107年7月19日前往上址張貼將強制拆除之公告,並由臺中市都發局於107年8月17日派工前往上址強制拆除違章建築之3樓樓地板,使違章建築不堪使用,詎鄭春梨竟基於非法重建之犯意,於108年6月18日前某時起,又雇用不詳施工人員,擅自開始重建上址違章建築,臺中市都發局再於108年6月19日以中市都違字第1080103681號函制止鄭春梨,並於108年6月20日送達鄭春梨,鄭春梨仍不從而基於非法復工之犯意持續施工,直至林世蔚於108年10月28日前往現場勘查,確認該違章建築之外牆、原拆除之樓地板均已完工,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臺中市都發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鄭春梨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伊都有配合臺中市都發局之要求拆除等語。 2 證人即臺中市都發局技工林世蔚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證人林世蔚前往被告上址住處稽查違章建築、張貼勒令停工函、強制拆除公告之經過,並於107年8月17日派工前往上址強制拆除違章建築,但於108年6月18日前往現場時又發現被告重建違章建築等事實。 3 證人即臺中市都發局人員周逸文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在上址住處增建、重建違章建築,經臺中市都發局認定屬違章建築及制止之經過等事實。 4 證人即臺中市都發局人員周逸文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5 證人即臺中市都發局人員毛林珺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6 ⑴臺中市都發局106年12月28日中市都違字第1060227831號、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 ⑵中市都違字第1060227824號、00000000000號勒令停工函。 ⑶上開函文於被告住處張貼照片暨送達證書。 證明被告在上址住處增建之建築物屬於違章建築,並經臺中市都發局勒令停工,且上開行政處分均合法送達於被告等事實。 7 ⑴107年8月17日拆除工程派工單、拆除現場照片。 ⑵108年6月18日被告住處違章建築物現場照片。 證明臺中市都發局於107年8月17日派工前往被告上址住處強制拆除違章建築之3樓樓地板,使違章建築不堪使用,俟證人林世蔚於108年6月18日前往現場稽查,又發現被告雇用工人重建之事實。 8 臺中市都發局108年6月19日中市都違字第1080103681號函暨送達證書。 證明臺中市都發局於108年6月20日送達該函文制止被告施工,被告仍不從而持續施工等事實。 9 106年12月29日至111年1月4日被告住處違章建築物現場照片。 證明被告上址住處違章建築物之增建、重建歷程。

二、核被告鄭春梨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非法重建、同法第93條後段之非法復工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其犯意各別、罪名不同,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王靖夫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裁判日期: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