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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97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97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清地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994號),因於訊問時自白犯罪(111年度易字第985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丙○○犯公然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丙○○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又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8列「面對甲○○而公然為猥褻行為」後方補充「,時間約莫10分鐘」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三、被告前因犯妨害風化案,經本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2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檢察官於起訴書已載明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事實,並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且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堪認已就被告上開犯行構成累犯之事實有所主張,並盡實質舉證責任。本院審酌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仍故意為本案犯罪,足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前所受科刑處分,尚不足使被告警惕,認依關於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並無過苛之情,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咖啡廳內,公然裸露生殖器,以撫摸生殖器之自慰方式為猥褻行為,時間約莫10分鐘,造成告訴人之驚嚇及反感噁心,並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之犯罪危害程度,行為殊不可取;另衡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及其自陳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10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呂偵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2994號被 告 丙○○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108年、109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拘役30日、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10年3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111年2月10日17時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路易莎咖啡廳(址設臺中市○區○村路0段000號)2樓座位區,竟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在甲○○座位區前方,公然裸露生殖器並以手撫摸生殖器之自慰方式,面對甲○○而公然為猥褻行為。嗣經甲○○發現而以手機蒐證並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咖啡廳監視器翻拍照片、甲○○拍攝之蒐證影片等在卷可參,是以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嫌。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本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郭明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尚勳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