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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侵訴字第 1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訴字第16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秉俊選任辯護人 謝文凱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1年12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22條第2項、第1項第5款、第7款之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第277條之傷害、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示反覆實施加重強制猥褻、加重強制性交等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起執行羈押3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12月28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陳僑舫法 官 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日期:202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