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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中簡字第 114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114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玫旻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87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施玫旻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證據部分,應補充「職務報告1紙」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共4紙」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54條一般毀損罪,以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

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足成立。所稱之「毀棄」,係指以銷毀、滅除、拋棄等方法,使物之效用或價值全部喪失;所稱「損壞」,係指損害、破壞物之外觀形貌,使其效用或價值喪失或減損;所稱「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方法,以其他不損及原物形式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施玫旻故意將告訴人許秀蘭所有豆漿(10公升)、紅茶(15公升)各1桶傾倒在地,致該等食材無法再供他人飲用,已然使該等食材喪失通常效用而損壞之,堪認被告所為與刑法第354條損壞他人之物之構成要件相合。是核被告施玫旻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竟恣意

傾倒他人食材,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實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罪手段,衡以被告犯後猶否認犯行,未見悔意,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前有詐欺及竊盜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4頁,本案未構成累犯),素行不良,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服務業及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700號偵查卷宗第17頁、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美雲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700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力股

111年度偵字第18700號被 告 施玫旻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玫旻於民國110年12月18日10時30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樓前雇主許秀蘭處理餐車備料處所,向許秀蘭請求給付薪資未果,心有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將許秀蘭所有之豆漿(10公升)、紅茶(15公升)各1桶(價值合計共新臺幣【下同】550元)打翻,造成許秀蘭之前述豆漿、紅茶等商品受損而不堪使用,無法販售,足以生損害於許秀蘭。

二、案經許秀蘭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施玫旻經傳未到。惟查,被告於警詢業經坦認有將告訴人許秀蘭店內食材翻倒,造成食材報廢之行為,核與告訴人於警詢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採證照片4張等在卷可稽,足資被告確有前開毀損犯行無訛,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詹益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意惠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裁判日期:202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