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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中簡字第 11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114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奐彣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5376號、第20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柯奐彣犯脫逃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核被告所為,已違反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項規定,係犯刑法第161條第1項脫逃罪。

三、爰審酌:被告為受刑人,因在外役監作業成績優良,始獲准返家探視,理應珍惜此項法律賦予之典,恪遵法令依限回監服刑完畢,竟未予自重,無正當理由脫逃在外,嚴重影響獄政管理,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無足取;然念其偵查時供稱:因為在外役監被欺負,被其他受刑人強迫幫忙打飯洗衣服,按摩腳底,晚上弄泡腳水,想回臺中服刑,才沒有回去報到等語(見偵字第15376號卷第65頁至第66頁)之犯罪動機,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於警詢時自承高中肄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偵字第15376號卷第3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16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惠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1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5376號111年度偵字第20093號被 告 柯奐彣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區○路0000號4樓之1居臺中市○區○○路000號9樓之22(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奐彣前因詐欺案件於法務部○○○○○○○○○○○○○(下稱屏東外役監)執行中,於民國111年3月19日10時起至同年月21日11時止返家探親,然柯奐彣竟基於脫逃之犯意,於同年月21日11時並未依規定返回屏東外役監而脫逃在臺中市大甲區鎮瀾宮附近某處。嗣於111年3月23日14時15分許,柯奐彣經由其祖母陪同,主動前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投案,而為警當場逮捕。

二、案經法務部○○○○○○○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本署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柯奐彣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復有法務部○○○○○○○111年3月15日屏監戒字第11108000180號函暨名冊資料、法務部○○○○○○○111年3月21日屏監總字第11118001770號函暨執行指揮書影本、身分簿封面影本、受刑人返家探視申請書影本、證明書影本、家署同意書影本以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以被告前開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1條第1項脫逃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檢 察 官 陳建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邱麗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第1項(脫逃罪)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裁判案由:脫逃
裁判日期:202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