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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中簡字第 4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45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筱弦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筱弦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筱弦與李俊毅前為夫妻(於民國108年7月24日離婚),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陳筱弦因認李俊毅未依約賠償新臺幣120萬元,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予李俊毅,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李俊毅,使李俊毅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二、案經李俊毅委任施驊陞律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被告陳筱弦固不否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予告訴人李俊毅,然辯稱:告訴人於108年間對我施暴,告訴人答應賠償我新臺幣120萬元,我因而心軟沒有對告訴人提起告訴,然告訴人事後拒不履行還脫產,致我求償無門,造成我經濟困難,我請求告訴人給付遭拒,無奈之下始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我只是要向告訴人表達他的行為很過分,況且在我傳送訊息之後,告訴人仍能冷靜回覆並告知要先工作、「願意讓我去看你嗎」、「我們在地點匯合」等語,甚至相約見面簽立和解書、切結書,告訴人亦知道我有憂鬱症,只會有過激言論但不會有任何作為,這只是我平常說話的方式,告訴人並未因此主觀上心生畏懼云云。

惟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曾為夫妻,且被告因前與告訴人之糾紛,認告

訴人未依約履行賠償,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予告訴人等情,為被告所坦認(見本院卷第70頁),並有LINE對話截圖附卷可稽(見偵卷第41至55頁),此部分之事實,先堪認定。

㈡而按刑法於妨害自由罪章,以該法第305條規範對於以加害生

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之刑責,目的在於保護個人免受不當外力施加恐懼的意思自由法益;倘以使人畏怖為目的,為惡害之通知,受通知人因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感,即該當於本罪,不以客觀上發生實際的危害為必要;又惡害之通知方式並無限制,凡一切之言語、舉動、書信或電話通知等均無不可,不論直接或間接,亦無論係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茍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至是否有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應以各被害人主觀上之感受,綜合社會通念判斷之。而觀諸被告所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從字面上即為警告告訴人若再不處理兩人間之金錢問題,將採取足以危害告訴人生命、身體之行動,自屬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告訴人亦陳稱確會因此感到害怕等語(見本院卷第70頁),復依社會客觀經驗法則綜合判斷,被告傳送上開訊息,已足形成接受訊息者即告訴人心理上強大之威脅與壓力,並深刻瞭解到自己之生命、身體安全將來恐有遭受不法惡害之可能,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告訴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確屬恐嚇行為甚明,被告辯稱係因告訴人所為種種出於無奈始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然此僅說明其行為之動機,屬科刑事項中對於其主觀惡性之量刑因子,無礙於被告行為已構成恐赫之認定。

㈢至於被告傳送上開訊息之前、後,告訴人曾有回覆被告「對

不起」、「客人到了,我下班LINE你」、「等我把錢生出來,先讓妳的生活能安定下來」、「這病搞的我們兩邊都不是人,我很抱歉我沒處理好」、「你願意讓我去看你嗎」、「我明天跟朋友借,妳幾點要去,我跟妳去,我們在地點匯合」、「我已經盡快再處理了!我也不想拖」等語,並於109年10月17日與被告簽立和解書、於同月23日由告訴人書立切結書(見本院卷第25、29至49頁之和解書、LINE文字檔及切結書),惟此或係告訴人緩兵之計、或謀求他法處理與被告之間之金錢問題,況告訴人亦陳稱:我會回被告訊息,是因為怕不照她的意思做會發生甚麼事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是自不能以告訴人之上開回應即反推告訴人未心生畏懼,被告執此為辯,自不可採。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陳筱弦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而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為告訴人之前配偶,彼此間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1 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則被告對告訴人所為上開恐嚇犯行,即屬前述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故逕依刑法恐嚇罪予以論罪科刑,附此說明。

㈡被告基於單一之犯罪目的,在相近之時間、以同一方式為上

開恐嚇犯行,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前為夫妻,縱

離婚後有金錢問題,仍應理性溝通,竟不思以和平對談或其他合法方式解決爭執,反而恫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不安,缺乏尊重他人之法治觀念,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廖梅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資念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1 109年9月1日 我沒打斷你一隻腿我不會放過你 2 109年9月9日 「你們李家我一個都不會放過!」、「什麼都不用再講我要你死!」、「叫你爸可能要先報警 我可能直接開車撞進去」、「我現在就去殺死你 你不要當人了」、「我本來是拿棒球棍而已我現在拿刀回去砍死你 棒球棍打爆你的頭」、「殺死你這個畜生王八蛋」、「我直接砍死你」、「追殺你撞到你死為止」 3 109年10月14日 「你出公司 我直接撞死你 你不出來 我請社會人士去把你抓出來」、「爽想到你給的很合理的名義來打死你這畜牲 打到你腦漿四溢 打死你 就了了我的心願了!」 4 109年12月11日 「你不下來 試試看我絕對把你打到腦開發你不要活了啦」、「我要打到你腦開花為止啦!」、「絕對打爆 你裝屎的腦還有你整顆頭都該爛就對了整顆頭!」、「25發子彈一顆算1000 我等等25個都要開著你的毛 我看你的腦 爆掉 我才甘願」

裁判日期:202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