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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中簡字第 5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54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暐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暐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徒手竊取由被害人管領之價值新臺幣(下同)共118元之口香糖2包之犯罪手段、所生損害,暨其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成立和解,除歸還上開口香糖外,另由被告再支付上開口香糖之原價118元予被害人之犯後態度,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7-ELEVEN電子發票證明聯在卷可稽(偵卷第73至77頁),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竊得之物,業已實際發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偵卷第73頁),爰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別股

111年度偵字第1978號被 告 林暐岳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暐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上午8時59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市民門市內,徒手竊取店員江豈帆所管領並置於陳列架上之Airwaves Super 極酷嗆涼口香糖、Extra益達無糖口香糖各1包(共價值新臺幣118元),得手後藏放在隨身口袋內,未經結帳逕自離去。嗣江豈帆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員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通知林暐岳到案說明,林暐岳主動交付其所竊得之上開口香糖共2包予員警扣案(均已發還江豈帆),始悉上情。

二、案經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暐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江豈帆於警詢中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各1份、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張暨光碟1片、現場照片及扣案物品照片共5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所竊得之上開口香糖共2包,均已發還被害人,且由被告以現金118元之價格購買等情,此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已無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黃怡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洪承鋒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2-03-28